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2.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2月9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2018/2/9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挂牌转让申请。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四条 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入池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专项计划设立日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