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商务部联系人:王巧璐 010-85093746

            郑文渊 010-85093311

            杨宝京 010-85093757

银保监会联系人:融资租赁 陈  伟 010-66278318

              商业保理 臧松松 010-66278104

              典    当 宋  灿 010-66279671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分割多年的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终于统一。5月14日上午,第一财经记者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了解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早在2017年9月,第一财经就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未来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或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

  在商租已划归原银监会监管之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融资租赁业形成今日监管分割的格局,有一定的历史必然。随着融资租赁业分部门监管的基本框架形成,原银监会和商务部各自针对所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出台和修订管理办法及制度,最终形成了后来的监管分割格局。
  不同监管部门适用的监管规则不同。以银保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主要适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两者最明显的差异还在于融资方式不同。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还不允许进行同业拆借业务以及未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而金融租赁公司其资金来源通常为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租赁项目专项贷款等。此外,商租与金租的财税政策也不相同。

  今后,商务部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之后,业内普遍关心,除去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单单商务部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就有8000多家,如此众多的公司应该如何监管,也是摆在银保监会面前的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