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打造珠江西岸融资租赁区域中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79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打造珠江西岸融资租赁区域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加大财政扶持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万元。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达到相应扶持条件的,可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在注册资本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扶持资金;已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2号)获得该项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可重复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每年度按照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扶持。
本条所称经济发展贡献,按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区级留成政策确定具体统计口径,实施细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市级部分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区级部分的落实情况,按市、区2:8比例执行,市、区财政体制政策发生变动的,依最新的财政体制政策确定的比例执行,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的经营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须满足“当年设备购买合同金额超过当年年末总资产40%”的条件。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0.5%给予扶持。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100万元,非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第六条  对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融资金额0.5%的补助,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为200万元以下。
如同时满足第五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重复申请,扶持金额上限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取得商业保理资质并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第八条  制定并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推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第九条  对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按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中小企业每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6%(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贴息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本项扶持政策和市级技术改造类扶持政策。
第十条  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纳入市、区技术改造类扶持政策范围。
第十一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销售的,每年给予装备制造业企业设备销售金额1%的补助,每年度每家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优化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  为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研究设立融资租赁投资基金,对优秀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改善资本金条件,提高融资能力。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为佛山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出台信贷类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时,应明确将融资租赁方式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四条  为提升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牵头,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为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司法机关加强对融资租赁案件审理的指导,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保护,加快推进纠纷诉讼程序和案件执行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十二条由市金融局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为市级扶持资金,融资租赁企业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融资租赁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风险补偿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5年以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在申请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存续期须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佛山市行政区域,否则须退还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