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一直以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局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了融资租赁的重要商业价值。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的下行,市场上出现了不少的“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情形,导致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与其以往的客户“对簿公堂”。

由于融资租赁既包括融资也包括融物,既是贸易行为也是信贷行为,因此法律关系就显得较为复杂。加之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其他目的之实,就使得现实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加复杂。这也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以期能在实务上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我们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首先确认相应合同是否实质上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仅以相应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就简单进行认定。那么,该如何把握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呢?

(一)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从两个维度加以综合判断: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方面;一是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和租金的构成这些合同因素方面。

(二)认定标准分析

1.标准一——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在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即为承租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如果某项具体交易,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并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虽然签署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本就没有买卖标的物的行为,那么这种融资租赁合同就不构成法律上的融资租赁关系,而很可能构成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2.标准二——合同因素

在分析某项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除分析其权利义务外,还需要分析具体的合同因素,例如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和租金的构成。

标的物的性质:比如租赁物为在建商品房项目或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商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因为在建商品房或保障房根本不具备出卖给租赁公司并出租给开发商的法律性质和条件。再比如,一般情况下标的物需为物,权利不属于物,因此权利的租赁不符合民法上租赁的概念本质,且很多情况下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中有关租赁物的残值计算、折旧等法律规范无法适用于权利,因此关于以权利为租赁物的也不应认定为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标的物的价值:例如一些融资租赁交易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明显与实际价值不符(如标的物市场价值为1000万左右,而合同约定标的物价值为1个亿),相应租赁物仅系为了满足达成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要件,该类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能覆盖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合理利润。如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甚至都无法覆盖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则可能该租金实际上仅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该合同实质上将构成经营性租赁合同关系。

二、与几种合同的区别

在实践中,一项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很可能是借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甚至是一般租赁合同(即经营性租赁合同)。接下来,我们来具体谈一谈融资租赁合同与该等合同的区别。

(一)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在实际情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的原因是一些企业难以从银行拿到贷款,而只得寻找其他融资途径,而融资租赁公司受金融政策等限制又无法直接从事借贷业务。因此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为发展业务和规避监管,就从事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企业融到了钱,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业务赚到了钱。那么,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在哪里呢?

首先,合同目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既包括融资也包括融物,而借款合同的目的只是融资。尽管从形式上,一些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有租赁物,但实质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核心根本不涉及租赁物,甚至一些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租赁物。其次,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而借款合同本质上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当事人。

(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融资的功能,同时又涉及购买物的属性,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从法律关系上存在着本质区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其核心是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不在于物的所有权交易,而是承租人对物的使用权交易,可能自始至终物的所有权均属于出租人,也可能最后转让给承租人。

(三)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般租赁合同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租赁合同。其与融资租赁合同都是承租人通过支付一定对价(租金)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但两者之前又存在重大区别。一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通常来源于出租人自有,而融资租赁合同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唯一性。而更本质的是,两者的租金构成不同。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往往租金总额只占租赁物价值的一部分。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需要覆盖租赁物购买价格、出租人的服务费用和合理利润,其租金总额要高于租赁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