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融资租赁行业立法一直是租赁人关注的重点,发展至今30多年来都未有立法落地。自2018年5月份,融资租赁划为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后,我们希望在新监管的带领下,融资租赁行业能够有新的发展和成长。

就此,编者整理了关于融资租赁业立法历程的一些资料,对于从业人员,熟悉相关的条件,做好申请筹划,对企业开展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有错误欢迎指正,同时也希望更多专家能多发表自己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看法,欢迎后台留言与投稿。

行业发展初期的立法尝试(1981-1990)

(一)融资租赁租赁在立法空白中起步

1981年,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率先将融资租赁业引入中国,开创了中国融资租赁业

——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作为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吸引外资的窗口

1981年——1989年在东方租赁、中租和环球租赁等公司的呼吁推动下,财政、税务、外管、海关和外经贸部、经委、计委等部门先后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内部规定,保证了融资租赁机构的审批设立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东方租赁的律师陈烽先生为此作了大量工作

(二)合同纠纷凸现了租赁立法的滞后和紧迫性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政府担保无效
——欠租发生

(三)监管体制的矛盾显现

——截至1986年2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依据合资企业法设立
——1984年开始,人民银行和各地分行批准银行所属或独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也纷纷成立
——机电物资和设备成套部门纷纷设立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988年第一次宏观调控,融资租赁被人民银行界定为金融业务,内资租赁公司逐步退出融资租赁业,仅16家重新登记作为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四大专业银行出台了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四)第一次租赁立法尝试搁浅

——1985年—1988年中信、东方、中租在国家经委的支持下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试图上报国务院作为法规颁布,最终因无法协调监管体制问题,机构立法的尝试被迫搁浅。

正是由于荣老、经老、闵老、雷老、魏波等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创者和先驱者的不懈努力,引进、宣传和推广了融资租赁理念,奠定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展的基本环境,成为当时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业界人士不应忘记他们及首批创业的业内同仁们所作的努力。

二 行业调整中确立四大法律框架的成功努力(1990—2001)

(一)行业组织牵头主攻交易立法

——1989年外资协会指导下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联谊会成立,东方租赁任首届会员召集人,提出呼吁立法的目标
——1990年环球租赁任第二届会员召集人,9月在协会支持下召开立法座谈会,成立法律、税收、会计三个专题组,分别起草了租赁合同管理(草案)和呼吁制定租赁会计准则和鼓励租赁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借鉴前期呼吁立法的经验和教训,联谊会决定对融资租赁本身作为一种民事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不在行政监管上纠缠,主攻交易立法
——联谊会广泛收集各种融资合同,制定融资租赁合同参考样本,规范自身交易,为起草合同条例作资料准备

(二)专家介入,媒体关注,领导批示,机构重视,交易立法、合同管理、司法解释三条线同时启动

——联谊会联系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最高院涉外资深审判员苏庆、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王家福,专家们分别通过撰文和讲课呼吁融资租赁立法,为租赁立法奠定了理论基调
——1990年底,环球租赁张宝勤先生向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明汇报租赁业发展现状
——1991年初,联谊会联系新华社记者王海征就外商投资租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遇到的困难进行调查
——1991年4月荣毅仁对新华社发表的王海征记者撰写的两期动态清样作出“租赁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是发挥了作用的,为了更好的发挥作用,对存在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请商租赁企业联谊会能否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定一些办法,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批示。闵一民先生通报给张宝勤会长
——1991年5月,联谊会根据荣老指示将张稚萍执笔起草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呈送荣毅仁副委员长
——1991年5月30日、6月6日、7月5日《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先后经荣毅仁、顾明、王汉斌副委员长批示后,认为合同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议由法制局抓总,转送国务院
——1991年7月8日国务院席德华副秘书长批示由国务院法制局抓总,有关部门修改后报国务院审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领导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司立即着手进行了融资租赁业务情况的调研,起草和修改融资租赁合同管理条例(草案)
——为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联谊会在会员的支持下自1992年7月起组织人大法工委、高院、国务院法制局、工商管理总局、外经贸部主管官员赴德国、法国和香港地区考察融资租赁立法情况
——在人大法工委领导及民法室何山、胡康生先生的积极推动下,融资租赁列为经济合同法修改的重要议题
——在高院领导及主管涉外工作的奚晓明、苏庆、李建的积极推动下,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提上日程
——1992年底环球租赁编辑出版了吴仪主编的如何与外国人做生意丛书之六“如何做融资租赁业务”一书,介绍了租赁业务,刊登了出国考察报告和苏庆的文章,汇集了当时已有的租赁规章

(三)行业进入调整期,立法努力坚持不懈

——由于外管政策、汇率变化、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和亚洲金融危机等原因,会员企业面临欠租困扰,1993年开始,行业发展处于明显的调整期
——1993年在协会支持下,租赁专业委员成立。改善法律环境,解决欠租成为工作重点,环球租赁连任两届主席会员单位至2000年底
——在会员的支持下,租赁委员会继续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国外的租赁立法考察,配合财政部进行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的起草,举办多次调研、研讨和座谈
——1996年、1997年租赁委员会推动和配合国际金融公司对中国的融资租赁立法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项目组从交易立法、会计准则、行政监管、税收法规、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等方面,向中国各有关部门提交了租赁立法的建议报告,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心血结硕果,四大法律框架初步确立

1 交易规则逐步确立

——经过工商局合同司张经、黎晓宽等领导和专家的努力,条例起草工作完毕,1994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后因合同法起草启动,条例审议搁置,但该条例起草为日后起草高院的司法解释及人大的合同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
——1996年3月合同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融资租赁已列入合同法草案中的专章
——1996年5月高院在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情况下,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颁布了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局面得以改变
——1998年人大公布合同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租赁委员会组织起草修改意见,收集国外立法资料和国际金融公司、外国租赁协会、律师机构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屈延凯、张稚萍应邀参加人大和李鹏委员长组织的调研座谈会,力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特点
——1999年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向人大常委会的王家福、张肖、厉以宁委员紧急递交行业组织的修改意见,并在大会表决前得到常委会的采纳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列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合同法。何山称“第一个由民间人士和行业组织推动立法的成功案例”
——2001年屈延凯组织策划,张稚萍主编,陈烽、乐沸涛副主编的我国第一部由行业组织编写的也是全国第一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选出版,为宣传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租赁企业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 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颁布

——1993年财政部成立会计委员会和租赁会计准则课题组,有关国际机构提供了技术援助
——财政部会计司和准则委员会官员如王鹏,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尊重业务实践,做了大量工作
——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该准则结合了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有关规定,是一个真正和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租赁业规范发展的会计法规

3 监管体制重大突破

——1994年开始与内贸主管部门联系融资租赁对内资租赁公司的开放
——1994-2000年,租赁委员会配合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多次起草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介入和参与人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2000年6月,人行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0年8月,陈季伟与人行主管官员密切协调,抓住时机推动了人行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银办函(2000)616号文的出具
——2001年8月外经贸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4 税法适用逐步明确

——1993年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颁布,融资租赁界定为金融服务融资租赁税目
——1995税务总局颁布656号文明确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
——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财税字183号文明确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纳税基数为租金收入减实际成本(含外汇利息支出)的差额
——199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财工字41号文明确企业技改采用融资租赁租入设备最短可在三年内提取折旧

三 服务会员,改善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

(一)反映欠租问题,引起领导重视

——1993年初,新华社对租赁公司陷入欠租困境撰写了动态清样602期和606期,荣毅仁副主席3月20日致函朱镕基副总理,朱副总理批示,“请经贸委研处”经贸委法规司开始了解欠租情况
——1993年9月在协会支持下租赁委员会在京召开解决欠租问题专题座谈会,经贸委及相关部门出席,会后协会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汇报
——1993年8月协会领导张荃、何曲亲自配合经贸委专赴沈阳、大连进行欠租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调查和研究,并于10月11日向朱副总理写了专题建议,朱副总理于10月19日再次明确批示“请经贸委、人行商处”
——1994年2月24日经贸委、人行、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国经贸法(1994)69号文,明确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尽快解决拖欠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
——1994年4月中央电视台记者赴河北、长春全程采访租赁委员屈延凯秘书长去承租企业、法院、政府追讨欠租,要求落69号文件的经历,并以《追债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
——1994年9月17日,东方租赁日方股东日本奥力士株式会社社长宫内先生不满69号文下达一年半,地方政府执行不力,致函朱副总理。朱副总理明确批示“拖下去于国家形象不好,请指定专人协调一下。”
——1993—1995年租赁委员会积极配合经贸委,组织会员上报统计欠租合同、欠租金额,并与地方政府组织承租企业上报数字进行核实,摸清了欠租底数

(二)坚决维护国家信誉,实质解决方案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与人行、财政作了大量艰苦的协调工作,1996年4月23日提出了中国银行垫款2亿美元,外债转内债,中央财政从地方财政扣还的解决方案。朱副总理、李鹏总理于5月5日,5月8日先后作了重要批示。
——1996年9月18日国家经贸委、人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银行五部委联合下发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欠租解决有了可操作的文件
——租赁委员会组织会员积极配合经贸委和地方政府洽谈落实627号文的具体方案,动员会员体谅地方政府困难,抓住中央政策出台的有利时机尽快解决

(三)加大执行力度,欠租问题得以解决

——1997年3月13日新华社动态清样刊登屈延凯反映的有一些地方政府之置国家信用不顾,不愿积极解决历史问题,627号文件在贯彻落实中遇到困难。
——在开人大的朱镕基副总理在当天写下批示:“请国办组织检查落实情况,有问题及时解决,不然老问题老解决不了。人的生命短促,一生能解决几个问题?”
——1997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朱总理的批示,召开了由4个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清欠工作会议,限期落实
——1997年12月4日,五部委又以国经贸贸(1999)831号文就清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下达了“关于执行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力促进了年底前集中解决的工作进度
——在租赁委员会与经贸委的努力下,1998年3月25日、26日朱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同意国办上报的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特定贷款延期问题的请示》一批漏报或为办完贷款手续的项目于4月底再次启动,维护了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朱总理在1997年12月、1998年1月、4月15日、6月11日先后四次批示,要求财政部督促各地政府尽快出具担保承诺书,要求国家经贸委加快工作进度,表扬好的,通报进度慢的。

正是总理的多次严词督促,有力地促进了困扰合资租赁业近10年的欠租问题于1998年6月底基本解决

(四)反映执行难,维护会员权益

——在解决政府担保欠租的同时,租赁委员会关注会员采用诉讼方式遇到的执行难的问题。1998年3月协会将我会张稚萍起草的胜诉执行难的情况反映向李岚清副总理写了专题报告
——李副总理、罗干秘书长、肖扬院长、李国光院长作了重要批示,在高院的直接督促下,反映的9个胜诉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合同法公布后,我会与天达和鑫兴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最高院组织调研和座谈会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五)跟踪业务实践,完善政策环境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协调外管局完善外债登记或转贷登记的制度
——向海关总署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做法,明确减免关税政策的适用
四 迎入世挑战,“融资租赁法”起步(2002年——)

(一)四大立法框架仍有缺憾

1 融资租赁专章不能涵盖交易各方的全部权责利

——合同登记、第三人伤害责任赔偿
——租赁物取回权的实施
——租赁标的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同一标的物的续租赁或重复租赁的交易性质确定

2 监管体制仍需明确,租赁机构亟待完善

——金融分业,内资银行不得投资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要求退股或清盘,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仍可对外资银行开放
——国外厂商开始登陆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准入法规,内资厂商背景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未真正起步

3 租赁会计准则知识和应用亟待普及和提高

——多数承租人和部分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中加速折旧、资产减值的提取、资产超额增值的递延、以及租金支付可能发生的资产递延或纳税递延的会计处理都不熟悉
——委托租赁或租赁负债型或资产型租赁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或投资人的会计处理

4 税收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税减免、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国产设备出口等优惠政策在进口设备租赁、国产设备出口租赁、外资企业通过租赁公司租入国产设备,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情况下如何适用,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
——出售回租、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的重复租赁的流转税的适用需要明确
——谁资本化,还是谁所有谁做税前税前扣除上有争议
——经营租赁租金是在租期内据实扣除还是均匀扣除,规定有冲突
——2000年租赁委员会针对税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裘企阳执笔向财税部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税务政策适用的建议
——2001年租赁业委员会在新世纪和信德租赁公司的支持下,组织有关政府部门考察美国和欧洲的税务政策,因遇9.11事件,不得不中断考察。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我会及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共同努力,2003年,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营业税统一按差额纳税

5 统计制度还是空白

6 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亟待完善

针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尚不完善,监管体制滞后、租赁业发展需要财税政策的明确支持,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特别是内资租赁公司无法面对外资进入后面临的严重挑战,不能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功能。
结合我国立法特点,应当有一个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将康发展的综合立法,有一个高于并协调现行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法律

(二)未雨绸缪,内外结合,推动人大融资租赁立法

——1996-1999年在讨论合同法的同时,租赁委员会就与人大财经委呼吁希望在恰当时机,制定类似行业法的融资租赁法
——为完善租赁机构,壮大租赁队伍,从1994年起,我会先后主动与内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局联系,呼吁融资租赁对内开放,积极发展有厂商背景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内资租赁企业的支持,但两次努力,均因机构调整,管理办法出台计划流产
——在历届人大代表呼吁融资租赁立法的基础上,2003-2004年我会配合内资租赁业界人士,通过鲁冠球代表两次提交呼吁融资租赁对内资租赁公司开放,制定融资租赁法的提案
——2003年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立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

(三)积极配合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

——2004年4月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工作小组、顾问组成立。领导小组由人大、银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外管局、海关等政府部门领导组成,涉及部门之多实属罕见。
——姜仲勤会长、屈延凯常务副会长,法律部陈烽律师均被聘为顾问组成员,张稚萍副秘书长进入起草工作小组,我会专家均表示融资租赁立法很有必要,积极支持立法
——我会协助人大财经委联络国际金融公司,再次争取到国际金融公司对立法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
——2004年我会与其他租赁协会组织密切合作,先后举办上海、北京融资租赁高层论坛和2005年的融资租赁国际论坛,邀请立法组成员参加,并积极配合起草小组在北京、上海、浙江进行立法调研的座谈组织和邀请工作以及赴韩国的立法考察
——2004年12月商务部颁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首批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单位
——2005年2月商务部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出台,兑现了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
——据悉,截至今年5月“融资租赁法”第一阶段起草工作已经按计划告一段落
——我会在天达高朋律师事务所和有关会员的支持下,准备组织一个立法考察组赴台湾考察,促进两岸租赁业的交流,促进下一阶段的起草工作

五 几点体会

回顾24年来,租赁业委员会及我本人参与和经历的融资租赁业的立法路程,我有如下几点体会:

1、中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依法治国、改善投资环境的方针不会改变
2、融资租赁立法过程本身,就是提高对融资租赁认知度的过程,是对融资租赁最好的宣传
3、法律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行业的生存,需要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
4、租赁委员会的工作离不开主管部门和外资企业协会的支持,外资协会为租赁委员会提供了一个与政府领导沟通的平台和渠道
5、租赁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全体会员的支持,需要一批懂专业、热心服务会员的专业人士作为骨干,要牢固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思想,协会工作人员应由义务兼职向独立、专业、专职转变,保持协会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性、公正性
6、租赁委员会要始终与相关人大及相关政府部门、各种媒体保持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