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保理是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总体发展。从行业生命周期的视角来看,我国商业保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较为有限。本文从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出发,分析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发展商业保理的重要意义及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提出明确战略取向、确定战略目标、选择战略路径、制定战略措施,以促进行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商业保理贸易融资 保理融资 发展战略
自2012年商务部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以来,商业保理行业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很多开业的保理公司并未真正营业,开业公司中已实现稳定盈利的保理公司比例较小,真正能够实现稳步发展的保理公司数量更是凤毛麟角,整个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迈向成长阶段,还未实现真正的强健、壮大。
新常态下主要经济指标出现整体下滑,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攀升,账期不断拉长,国家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盘活企业被供应链下游占用的资金,缓解其生存发展的资金压力。保理是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内容,具有逆周期特点,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新常态下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现状
(一)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格局分化
保理作为一种贸易融资结算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英国保理行业业务量占GDP比例超过14%,其他欧洲保理产业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占比均超过10%。
据2016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发布的数据,2016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量预计达到2.355万亿欧元,略低于2015年的2.367万亿欧元,打破了全球保理业务总量从2009~2015年连续6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的高速增长,也是全球保理业务量有史以来首次出现下降。
欧洲一直是全球最大的保理业市场,2016年欧洲保理市场逆势增长了2.5%(以欧元计算)。其中英国市场占据欧洲市场20%的份额,2016年保理业务量以欧元计算比上年下降13.2%,但如果去除英镑2016年剧烈波动造成的影响,英国市场仍然是正增长。欧洲其他“成熟”市场也增长显著,法国增长8%,德国增长5%,意大利增长近10%,荷兰增长26%。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保理市场增长了40%。
2016年美洲市场增长接近10%,巴西(50%)、阿根廷(22%)、墨西哥(16%)、智利(12%)等地区的高速增长引领了美洲保理市场的高速增长趋势。一直处于全球第二的亚洲保理市场2016年受到巨大冲击。中国保理市场下滑幅度高达25%,其他实力较强的传统保理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也明显下滑,中国台湾下降10%,日本下降9%。尽管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理业务量有所增长,如中国香港(+28%)、新加坡(+4%)等。亚洲整体保理业务量的变化带动了全球保理业务量掉头向下。
(二)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具有明显起步阶段特征
当前,银行保理仍然占据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导地位。FCI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量约为3528.79亿欧元,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FAC)数据显示,FAC成员单位业务量为2.87万亿人民币,均远高于同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然而,两渠道统计的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量均较上年下降,降幅分别为13.11%和1.71%。
我国商业保理的业务优先级、风控模式、客户来源和对产业链的认知均与银行保理有显著差别,发展趋势也与银行保理形成巨大反差。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商业保理行业逆经济周期而行,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从行业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也呈现出起步阶段的典型特征。
1.商业保理行业总体规模增长迅速。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和融资余额等主要指标连续多年保持成倍增长态势。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约为2015年的2.5倍;2016年底商业保理融资余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约为2015年底的2倍(见图1)。截至2017年底,全国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到8200家左右,保理业务量达到800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0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将达到万亿级规模,商业保理行业有望成为我国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
2.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我国新增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加速上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5584家,其中法人企业5333家。2016年底的商业保理企业存量较2015年底的2767家增长了102%,是2012年底商务部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当年已注册企业存量的61倍(见图2)。

3.商业保理企业开业比例偏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整体开业比例在20%左右,约1100家,即约80%的已注册企业(4400家左右)尚未开业。在全国所有已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中,74%的注册地为深圳。深圳率先实行商事制度改革,企业注册基本无门槛、无成本,近年来新注册商业保理企业数量持续加速增长,其中大部分企业不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也无开展业务的明确计划,公司注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失联”企业较多。根据深圳商业保理协会2016年上半年统计数据,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的商业保理企业仅1400多家,已报送基本信息的只有1166家,占比仅为37%。根据各地商业保理协会数据,当前深圳地区注册企业开业比例约为12%,其他地区开业比例约为40%。
4.商业保理企业发展不均衡。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总体结构发展不均衡。从注册资金来看,2016年新注册保理企业中,逾七成(2121家)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下;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占14%(377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占9%(259家)。从股东背景来看,截至2016年底,总计85家国企、上市公司、全国和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了81家商业保理企业,其余商业保理企业的股东以民企、自然人为主,规模普遍较小。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商业保理企业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在已注册的5584家商业保理企业中,深圳4051家、天津430家、上海422家,分别占据前3位,合计占比87.8%。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两极分化现象明显,股东为大型企业的商业保理公司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较强,专业化人才比较集中,业务规模及成长性较好,融资余额基本都在2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及自然人股东的商业保理公司相对规模较小、业务较少,其中只有极少数专业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公司能够实现稳定盈利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商业保理企业发展呈现明显的“底盘大、塔尖高”金字塔结构,处于金字塔尖位置的企业极少。
5.商业保理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历经起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在起步阶段,行业相关技术、产品设计和商业模式还未成熟,市场处于变动较大、快速试错的过程;企业进入门槛低,大量企业涌入市场后主要致力于开辟新用户、占领市场,还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在观望,行业竞争格局尚未形成;行业利润率低,市场增长率高。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总体规模增长迅速,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开业比例较低,整体结构发展不均衡,显示出典型的起步阶段特征。体现该特征尤为明显的是,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巨大,远超过世界其他国家,例如英国2015年保理业务量达3766.01亿欧元,居全球首位,其保理企业总数仅数十家。我国大部分商业保理企业尚未开展业务,已开展业务的企业也多数处于前期摸索阶段,具有稳定盈利模式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较少,市场还未筛选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也未完成对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自然淘汰的过程,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尚未脱颖而出。
二、新常态下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尤为重要
(一)新常态下商业保理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的重大国策,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动力。商业保理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全面防控应收账款相关风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以传统银行贷款为主的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短板”,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
1.降成本。融资成本是企业总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门槛和成本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保理融资基于买卖双方信用以及基础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质量,因此商业保理能够根据更为全面的数据判断融资风险,能够精准识别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定价,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补短板。商业保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以传统银行贷款为主的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局限性,在各融资要素上都切合企业需要。
3.防风险。商业保理能够有效帮助企业防控财务、金融和业务风险。一是提供全面服务,综合防控应收账款风险。二是为企业规避流动性风险。三是有效降低国际贸易风险。
(二)新常态下企业尤为需要商业保理服务
新常态经济在长周期内处于增长较缓的状态,这在微观层面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在此情况下企业尤为需要商业保理服务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原因在于:一是产能过剩使得市场竞争加剧,企业赊销比例加大、账期延长,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企业需要保理服务加快回收应收账款,使财务状况更为稳健、企业效益进一步提升。二是债务风险增大,企业需要保理服务分担和帮助管理应收账款风险。三是银行信贷收紧,一部分相对弱势又急缺资金的主体被挤出银行信贷市场,这些企业大部分是小微企业,急需得到包括保理服务在内的更多融资渠道的支持。
三、新常态下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商业保理企业自身融资困难
多数商业保理企业自身也是中小企业,同样也面临融资困境。由于融资额度不足、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保理企业只赚取保理融资额的0.2%~2%;股东背景较强的保理企业可从银行获得规模较大、利率较低的融资,收入可达2%~4%,资金渠道决定盈利水平甚至生存能力。根据深圳备案数据,当前商业保理企业主要依靠自身获得资金来源(自有资金34%、股东借款19%),其次是同业合作(再保理融资13%),这些渠道远不足以满足持续发展、为更多中小企业服务的需要。
(二)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需进一步完善
1.税务方面。目前,还未对商业保理行业进行明确的税目划分,也未明确规定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相关制度,商业保理公司无法享受原先在营业税阶段的优惠政策,其税负在增值税阶段反而有所上升,推高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成本,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2.外汇方面。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主要由银行开展,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进出境、外汇异地划转、国际收支申报等结售汇和税收相关制度尚未明确,客观上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大规模发展。
3.法律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商务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事实上造成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无法通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融资。这种情况不利于商业保理企业拓展业务,即使成功开展业务合作,仍存在法律风险,延长了审批周期,增加了风控成本。
(三)当前商业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风险点主要在于:一是部分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界限模糊。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多种多样,有些企业将商票贴现业务、贷款业务与保理业务混同,这些创新业务不一定符合保理实质,更不一定合规,中间的界限很难把握。二是市场信用风险偏大。保理公司目前很难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不利于其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四)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一是上位法缺失、监管依据不足。目前商务部仅发布过若干政策性文件,尚未正式出台《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依据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个别地方行业监管缺位,普遍存在重准入轻后续监管的现象。
二是企业信息掌握不全。如前所述,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开业比例较低、失联问题较为严重。在取得联系的企业当中,很多企业报送信息存在困难,企业信息透明度不高,客观上给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三是监管复杂性较高。我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并存,两者分属不同监管体系。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不断加深,与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机构也呈现出业务交叉、不断融合的趋势,在不同的试点地区的监管政策也不尽相同,使得行业监管变得更为复杂。
四、商业保理新常态下的战略选择
(一)战略目标
我国经济新常态在经济增长上呈现的减速属于结构性减速,这不仅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向中高速回落,也意味着我国经济总体的质量和效益迈向中高端水平。新常态本身即蕴涵着经济朝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细致、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主体数量正在蓬勃发展,质量却未得到普遍提升,同样面临着从量增到质升、从生存到发展、从低端向中高端发展的任务。两者的内在要求和步调是整体一致的。处于发展阶段甚至成熟阶段的保理行业,宜顺应新常态的内在要求,将自身发展周期与新常态发展规律同步和融合,加速迈入成长阶段,在助力新常态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新常态下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宜定为: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尽快从起步阶段迈入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经济新常态。
(二)战略路径
为达到上述战略目标,应设计相应的战略路径。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调结构,支持市场选择的优势企业成长,从而优化行业结构,带动行业整体提升;另一方面促发展,破除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减少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扭曲和限制。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性作用。一方面防风险,守住风险底线,维护稳定的行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强监管,制定行业规则,打造行业发展需要的制度基础。
(三)战略措施
1.加强支持,调整结构。商业保理行业由起步阶段迈入成长阶段需要尊重市场筛选机制,实现市场主导的结构优化。政府对于市场竞争不宜过度插手,但是政府可以市场为正确的“指挥棒”,对于市场自然选择的优势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加速其成长过程。
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对市场表现好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更完善的综合服务,给予重点扶持,提供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贷款贴息,以及引进人才、鼓励科研等方面的专项补贴,设立业务创新奖励;对重点服务中小企业的商业保理企业,参照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出台的扶持政策给予扶持;支持商业保理创新基地和孵化器建设;设立商业保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用于商业保理行业的保险产品。
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给优质的商业保理企业适当授信,引导商业保理企业练好“内功”,构建专业团队,打造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具备授信的基础条件;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与金融机构通过再保理、双保理等方式,深入开展资金、渠道、信息等方面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商业保理企业和核心企业白名单,与名单内企业批量、高效开展合作,将商业保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和银行的资金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多家商业保理公司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把资产转化为标准化的债券资产集合发行证券;鼓励商业保理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资。
2.破除障碍,促进发展。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需要破除相关障碍,使企业发展无后顾之忧。
税务方面,宜明确商业保理行业适用增值税制度细则。根据商业保理各类业务的实质,将不同内容的保理服务科学划分到相应增值税税目。一是有追索权保理适用的增值税税目。此类保理业务一般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和“保理服务费”。保理服务费宜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收到的保理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保理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宜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比照“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资金占用费”以保理公司实际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减除该笔资金保理公司实际支付的融资利息为应税销售额。二是无追索权保理和再保理适用的增值税税目。无追索权保理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买断应收账款的行为,再保理是保理公司对所取得的保理债权再次转让而获得融资的业务,属于收益权的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非融资性保理适用的增值税税目。非融资性保理宜比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收到非融资性保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外汇方面,宜明确商业保理外汇结转相关规定,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探索商业保理企业外汇结转试点。一是明确国际保理业务填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数据的规范。根据现行国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保理公司进行特殊标识,允许保理公司从境外收汇后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补充该笔业务项下相关资金数据明细,允许出口商获得该笔融资款及尾款后,补充该笔业务项下的相关物流数据明细,实现资金流和物流数据的匹配。二是明确资金划转相关规定。由于商业保理公司主要集中在商务部正式批复的试点地区,其与出口商处于异地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允许出口商和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进行异地备案,接受当地外管局的监管,实现正常收款和结汇。保理公司划付给出口商的保理融资款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保理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发票转让)而获得的银行资金,划归于经常项目项下,由保理公司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贸易合同、发票副本到合作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并由银行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业务原币划款”及相关内容明细。三是由保理公司负责收汇后的国际收支申报。
法律方面,宜保障商业应收账款的可交易性。一般来说,债权的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财产处分自由原则是自由的。各国考虑到自身政策目的和导向,对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态度。应收账款转让既是保理业务的基础要素,也是核心内容,为了推动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发展,建议参考具有相同意图国家的经验,明确规定合同中禁止转让该类应收账款的条款无效。
3.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守住商业保理行业风险底线,防范潜在风险,减少风险发生,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避免风险交叉感染,避免出现社会影响大、波及行业声誉的风险,不让个别企业产生的风险影响整个行业发展,为行业发展营造稳定的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商业保理企业合规经营。其一,制定商业保理操作指引,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建立防火墙制度,加强防范行业风险的宣传教育;其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收集、政策宣传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其三,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面临的业务开拓、融资拓展、风险管控等困难;其四,组织专家开展行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是加强信用建设。其一,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更多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和帮助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报送信用信息,并获得查询信用信息的权限;其二,继续完善全国保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计激励和协调机制,鼓励信息报送和共享,丰富信息种类,提高信息质量,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披露信用信息,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增值信用服务;其三,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充分发挥信用保险、征信、信用评价和信用评级对商业保理的促进作用;其四,制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推动与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建设。
4.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当前商业保理行业的监管尚未完全到位,而商业保理行业属于外部性较强的行业,需要在当前基础上适当加强监管,创造并维护一个有利于企业发展创新的公平、健康环境,营造良好生态。实现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新常态下的战略目标,应尽快正式出台《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使地方商务部门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一是改进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企业信息报送质量,引导企业及时、正确报送信息,打消企业对信息报送的疑虑。建立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企业按要求定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等信息,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二是实行分类监管。首先,明确分类监管标准,开展监管评级,通过确定关键监管指标,将监管企业分为正常、关注、异常三类,异常企业由地方主管部门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处理;其次,以监管评级结果为准绳配置监管资源,从“放、管、服”结合的角度来说,对评级结果较好的企业以“放、服”为主,鼓励其放手经营,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和更完善的综合服务,对评级结果较差的企业以“管”为主,对其加强监管,向其提出整改要求并定期检查评估;第三,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于累计一定时限不开展业务或不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商业保理企业,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预警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企业不再纳入监管范围。
三是建立部门间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财政、税务、司法、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框架,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共享监管评级、黑白名单、异常名录等重要监管信息;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和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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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许荻迪(本文原载于《西南金融》,转载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