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对 2017年开展的会计执法联合联动检查中的17家会计师事务所、74户企业的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显示,广西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未予以递延处理。

综合各方信息,笔者猜测该笔业务为永泰能源所属企业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把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再租回的业务,业务的本质是一项融资行为,在出售过程中标的资产并不发生实物转移,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租赁公司。因此,当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约定的售价与承租人账面价值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宜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因此,承租人(永泰能源所属企业)应把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出售时计入递延收益,后续采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一致的进度进行分期摊销。

举例说明
A公司与B租赁公司开展一项关于C设备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C设备在A公司的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已经使用2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为0。合同约定,A公司把C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租赁公司,租赁期5年,A公司每年支付租赁费用25万元。

如A公司把20万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增加当期利润20万(出售价款100万-账面价值80万),减少以后各期利润2.5万(每年折旧费用增加20万/8年),影响了会计利润的真实性。

A公司的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1)     结转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原价  100万
(2)    出售资产: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万
             递延收益   20万
(3)    租赁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万
    贷:长期应付款  125万
(4)    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10万
        递延收益  2.5万
     贷:累计折旧  12.5万
提示:当出售资产价格小于账面价值时,相关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需调整借贷方向,本文不再详述。此外,A公司支付租金及确认融资费用等其他分录因与本文关联不大,也不一一列出。

通过上述分录可以发现,A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每年折旧10万元,开展业务后每年折旧额仍为10万元,资产的名义出售对各期折旧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