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于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申,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取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申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

2.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承租人的选择权有所不同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