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种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合同所做的分类,对合同正确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某种类型的合同。笔者尝试从保理合同的种类入手分析理解保理合同,鉴于保理合同的核心为“债权转让”,因此本文主要从“交付”标的物角度来分析。
按照人大版的《合同法》通说,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起源于古罗马,后来这种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比罗马法理论更进一步,把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目前有些学者认为这种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我国目前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将是否交付作为成立要件来区分。区分理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笔者不再深入探讨,将交付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孰优孰劣,笔者亦不再展开讨论,本文仅从区分理论的角度来分析理解保理合同的性质。

一、人大版《合同法》中的诺成与实践合同通说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例如保管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而它们都是诺成合同。而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合同来说,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二、司法实践中的诺成与实践合同
   
以往一般认为,我国的实践性合同有五种:1.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3.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4.借用合同(或消费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5.代物清偿协议。可以看出,前四种实践合同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名合同诺成性是主流,并且实践合同绝大多数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五种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也叫以物抵债协议,以往一直有观点认为是实践性合同,近年来司法实践已开始认定为具有诺成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黄某诉四川盛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是以诺成性合同为原则,实践性合同为例外。以物抵债协议在合同法的体系中是无名合同,法律未明确规定其系实践性合同。因此,此种情况下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该协议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不消灭旧债,且不以债权人现实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对保理合同立法的启示

1.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是以诺成合同为原则,实践性合同为例外,且绝大多数实践性合同都有法律明确规定。
2.从法制史来看,历史上很多“有名”实践合同都发生了诺成化现象,证明实践合同的合理性根据正全面受到诺成合同的挑战。甚至出现了瑞士立法将所有的有名实践合同宣布为诺成合同的罕见现象。
3.保理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成立生效。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要把保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与所谓的“交付”——应收账款转让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在一起,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应成为保理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同样,保理合同的生效,也不必然产生应收账款转让或转移的效果,也即,所谓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转移,是根据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诺成”的,是由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不是保理合同“生效”时或应收账款“形成”时转让或转移。保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并不是保理合同所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转移的充分条件。如果在保理合同立法过程中强行建立这种联系,会导致实务中产生很大的混乱,而目前保理法律实务中,却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2015年7月,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伟、王立强、伊晓婷,《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
3.张力,《实践性合同的诺成化变迁及其解释》,2007年第9期《学术论坛》。
4.陈枝辉,《最高法院要案传真:以物抵债的诺成性质》,2017年2月15日《天同诉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