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今天是一个融资租赁大数据有关的论坛,所以我的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诉讼的主题发言也从大数据的角度开始。
这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纠纷的大数据分析,我们检索的样本库是从Alpha系统里采集的数据,检索的案由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关键词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车辆。检索的期限2017年—2019年,想看一看2017年、2018年和到目前为止汽车融资租赁的诉讼是怎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汽车融资租赁纠纷的如下特点:
首先,案件数量很大,有24340件,这几乎是融资租赁全部诉讼纠纷一年的量。我看到这个量的时候感到非常吃惊。同期融资租赁诉讼纠纷是65000多件,车辆融资租赁的纠纷占比37.2%。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车辆的纠纷或者车辆融资租赁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我感觉到车辆融资租赁的交易额没有达到整个租赁市场的37%。 从交易额来说,汽车租赁属于小额租赁。小额租赁数量大,发生争议的数量占比也就相应提高。
其次,售后回租占比低。输入售后回租的关键词检索,发现售后回租的量占20%。这跟我们对融资租赁市场的认知有偏差,我们经常说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占了半壁江山,售后回租是大量的,甚至有的公司可能80%以上的业务都是售后回租。但是汽车融资租赁,从纠纷倒算来看是20%的争议量,可以大致推定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的量差不多就是这个比例。因为售后回租和直租不会因为它是哪一个交易模式产生纠纷的概率就大。
第三,诉讼标的额小。车辆融资租赁纠纷争议标的额大多数是在50万以下。这是汽车融资租赁的一个特点,就是小票租赁多。
第四,从法院的层级来看,基层法院受案多,这跟标的额比较低也是有关的。因为全国的法院,每个省标准是不一样的,都会有一个不同层级接受一审案件的数额上的标准。经济发达城市的高院门槛高,3亿以上,大部分案件可能都集中在基层法院,融资租赁汽车的争议纠纷大部分是在基层法院解决的。我们看一看法院层级的数据,一审17000多件,占了71%。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是在一审解决了。二审案件是820多件。执行案件5991件,占了比较大的比重,25%。大数据库里判决和裁定是放在一起的,其实执行中很多都是裁定的,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用裁定也比较多。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案件也占了相对比较高的比例。二审的案件824件,占比是3%。再审更少,120件。
第五,上诉率低。这个结论其实是一个利好,可以证明通常来说一个矛盾或者一个纠纷在一审法院、在基层法院就解决了,也说明我们整个法院系统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水平已经很高,二审上诉率只占了5%。这在20多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融资租赁在中国刚刚开始的时候,租赁公司几乎都是败诉,败诉率很高,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上诉。现在可以证明我们的融资租赁法律的普及,不仅有明文立法,在司法机关也得到了很高的认识。
第六,胜诉率高——98%,驳回请求2%。可以大致得出一个结论,98%的案件是支持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也就是胜诉的。二审的改判率占了33%,差不多1/3的改判率。这个改判率是适中的、适当的,跟其它案件相比没有特别明显的高或低。
第七,从地域范围来看,在上海审理的案件最多,4955件。第二名是江苏,上海和江苏是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最多的城市,加起来占了一小半,比第三、第四名多了很多。这说明当事人对上海法院、江苏法院有更高的信赖度,这是一个良性的互动。对于法官来说,审理一个新的交易模式,刚开始不太了解的时候总是非常谨慎、非常保守。随着案件审理数量的增加,对案件的认识会加深,会越来越自信,会做出越来越符合交易本质和当事人约定的判决。北京市也算是排在前面的,但是天津市没有上榜。很可能是某几个公司选在某个地方解决的时候,交易量大,发生争议量也高,比例一下子就上来了。
第八,关于诉讼请求,在汽车融资租赁方面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主张物权的比例很高。融资租赁公司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是债权的保障。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租赁公司诉讼的时候就面临一个问题,究竟是要债还是要物。这曾经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大部分租赁公司做业务的目的是把债权实现,把钱收回来,物就是一个保障。而且在一般的设备中,要物是不容易变现的,但是在汽车融资租赁的纠纷中,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逆反,就是要物的多于要债的,充分体现了租赁的物权对债权的保障作用。一般来说解除合同就是取回租赁物,这类案件是12000多件,超过一半。要债的是2439件,占了14%。下面两类诉求确定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和取回车辆跟上面两类诉求有一部分是重合的,比如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告的占了680件,占4%。我非常知道背后的痛苦,这可能是要债的时候,要求法院在判决的某处写明这个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租赁公司所有的。还有11%是直接取回租赁物,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就是取回租赁物。实际上它的法律后果和效果跟第一项诉求是重叠的,这一项比例也很高。
第九,诉讼集中度高。23000多件案件,有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五个租赁公司,诉讼量发生最多的前五个租赁公司排下来,有一个租赁公司占了3600多件。这五家租赁公司的案件加起来占了9836件,接近一半。所以诉讼的集中度非常高。
第十,租赁公司的诉讼发起率高。或者换句话说,汽车融资租赁纠纷跟其他融资租赁纠纷规律是一样的,大部分由出租人起诉。基本上是承租人不还钱或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去起诉。因为租赁公司在合同中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来在管理合同过程中主要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汽车融资租赁跟其它的融资租赁体现了相同的特征。排名前五的守方当事人累计案件309件,这个是低的。也就是说,租赁公司或者出租人的角色作为被起诉人和被上诉人共300多件,占1%。承租人起诉出租人的机会是低的,当然也不是没有。比如有的车型当地不让上牌,说不能用,就要退回来,不是没有这样的纠纷。
这个大数据统计我相信不是最精确的,里面还不包括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据我所知,有的租赁公司,北京和其它地方都有,也是做汽车租赁的,量也很大,他们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如果是仲裁,仲裁是保密的,所以拿不到数据。通过这些大数据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对汽车融资租赁的争议有一定的了解。
下面再看一看汽车融资租赁中常见的问题,或者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律师,在为客户服务的时候,客户经常提到的问题。
第一,汽车究竟能不能作为适合的租赁物。咱们今天在这里开会,这个问题已经不言自明,答案非常明显。这个疑问主要来自金租的朋友,因为他们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或者来自于没有做过汽车租赁的朋友。做过的人都知道能做,而且我们做了这么大的市场,这么大的交易量,不仅中国这样,外国也是,汽车是融资租赁最好的标的物,因为它是一个通用的、流通性高的、能够变现的、能够取回的标的物。有一些人误解会说要不要拿特殊的牌照,包括一些监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直到现在仍然有误解。
第二,车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会不会影响租赁公司的所有权。在座的可能都是做汽车融资租赁的,汽车上路行驶涉及到公路的安全,国家对它是有特殊管理的,上路行驶要有管理。另外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有特殊的公示方式。出租人做融资租赁的时候,如果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有很多的不便利、不便捷,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会不会影响租赁公司的所有权?这个问题对有些人来说是常识,对有些人来说就是很难理解的事情。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它的登记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不是物权的设权登记,可以登记在A的名下,实际上属于B,但是对于C来说,他不知道属于B,他看见登记在A名下,他可以认为就属于A。我们现在汽车登记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汽车车牌的登记据公安部门的解释是上路行驶的登记,但是汽车的抵押登记又是一个物权的登记。所以这是一个不完善的仍然有缺陷的登记制度。
第三,为了保障物权,能否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因为业界普遍的做法是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将车让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这样既能满足承租人的使用,又能满足出租人对物权安全的保障,防止承租人把机动车卖给或者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他能不能抵押,跟下一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这样就会产生出租人既是所有权人又是抵押权人的现象,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冲突怎么解决?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出租人是所有权人就不能是抵押权人,有的人就说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有处分权,所有权人把抵押的处分权授权给承租人再抵押给所有权人。就像《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讨论一样,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总是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务实,承认了业界创造出来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办法。
第四,租赁物能够自力取回吗?这是跟其它租赁标的物一样的问题,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取回,规定时明确的,但是真正去取的时候确实是非常难的。机动车在租赁物中算好取的,比其它的设备不知道容易多少。查一查取回租赁物的案件,大部分涉及的标的物一定机动车。
相应地,取回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实践中已经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取回的时候正好车上有别人的东西,也许承租人就是跑长途运输的,承租人欠租,出租人通知他,掌握了行车路线就把车开走,车上有一车货,货丢了或者坏了,货主就要找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又起诉租赁公司,法院判处租赁公司赔偿那车货。还有是租赁公司去取回车的时候,为了把车开回来,把墙、大门撞坏了。甚至有的因为特殊工程机械的停机而造成了人员伤亡,这个时候租赁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我们通常说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那是因为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他在保管,那个时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取回过程中处于出租人控制的状态下造成的伤害是不是还不承担责任,这个结论和答案就不是那么绝对了,因为已经出现了一批案例。出租人很可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我注意到非常好的一个趋势是我看到北京的法院出了一批对汽车租赁的判决,就是出租人主张债权,同时因为租赁物是汽车,已经抵押给租赁公司了,租赁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北京的法院支持了这样的判决。这是完全符合了融资租赁特征的非常优秀的判决,如果其它法院或者其它地区的法院也能够推广开,甚至推广到其它的财产,融资租赁的诉讼就踏上了良好运行的轨道上。当然,任何一个纠纷和判决,是相对滞后的,还有一些争议可能没有出现。比如与《消费者权益法》的冲突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还有囤货租赁,发生争议以后,法院会不会出现其它的判决结果,这些都是不可预料的,我们应该关注。
最后,我们都是追梦人!我们有些什么梦想,汽车的融资租赁方面还有哪些制度上需要改善之处。一个好消息是民法典正在编撰,在民法典编撰的草案之中,全国人大一审通过的草案中对融资租赁做了大幅的修改,其中为融资租赁设立了登记制度。当然现在就是一句话,还需要具体的条款来落实。如果能够落实,最后可以为融资租赁设立一个非常完美的登记制度,并且对车辆也做一个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登记制度的话,很多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跟所有权人的冲突这些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一个设想,我们应该去游说保险公司开通一个险种,即余值保险。十多年前我们服务台湾的客户,他们说应收账款能不能质押,我们都听不懂,现在已经是一个常识了。余值保险有的国家保险公司是有的,可以投保,以保证租期界满的时候,这个物还是等同于它的历史价值。如果能有保险公司开发这样的产品,对租赁公司来说就可以再分散一些风险,因为余值保险是非常适合车辆的。汽车是标准化的工业产品,具有成熟的二手市场,汽车的使用寿命是远远高于租赁期的。所以它是非常适合做余值保险尝试的。这样的保险开了,以后再逐渐扩大到其它的动产,租赁公司防范风险的机制和渠道就会更宽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