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300362.SZ)公布,公司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网查询到关于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公司融资租赁纠纷的《公告》(2018)粤01民初798号。

  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佰利联融资公司”)诉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被告三”)、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8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回租使用为目的,由原告出资9000万元购买被告一享有所有权的厂房。租赁期满后,被告一支付全部租金并支付留购费用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间36个月,租金共计9929万元。同时,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一未能履行合同租金支付义务,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佰利联融资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约355.1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约355.1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6日期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佰利联融资公司提前支付到期租金约8169.0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约8169.0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佰利联融资公司赔偿损害赔偿金约81.69万元、保险费约14.075万元、律师费20万元;

  4、如被告一未履行本判决第1、2、3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佰利联融资公司有权就该被告一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6栋1层、8栋1层、11栋1-2层、12栋1层、13栋1层【不动产登记号:川(2016)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944、0000942、0000945、0000943、0000946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本判决第1、2、3项所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6、驳回原告佰利联融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约47.42万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90%。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