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城投业务标的物需区别对待

中国融资租赁界近几年大量投放于以道路、桥梁及城市管网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回租业务,即通常讲的城投业务,或政信类租赁业务。特别是一些新设(不满三年)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业务占到投放量的70%-80%,个别的租赁公司几乎全部是该类业务。

因此近期行业呈现以下特色: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信用,承租人主要是地方国有企业,主要领域是大宗基础设施,租赁标的物也就主要是城市(不收费)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地下管网等。由于这类标的物无直接的收入,不可移动,难以转让,对租赁风险的缓释能力极小,所以监管部门往往主张限制道路、桥梁及管网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从宏观上讲,笔者不认同以城市不收费的、公益性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地下管网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但对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停车场、河堤与堡坎及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商业供水等水业的给排水管道又要区别对待,不可与公益性道路、管网同日而语。

02、景区道路、水业管道融资租赁

经调查发现,以青山绿水自然景观为主的景区,其最大的投资是在纯原生态景区中,通过修路、搭桥、巩固河堤、建停车场等方式,打通一个景点,新建一片景区,就可争取更多的游客,或扩大游客的接待能力,从而扩大景区以门票为主的多种收入。

当景区范围扩大到一定程度之后,游客须留宿实现多日观光或休闲,给景区带来的收入还呈跳跃式增长—新增住宿、餐饮、演艺等多种收入。

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及河堤堡坎、停车场,是景区主要的、核心的且是投资数量最大的资产,融资租赁要支持景区发展,当然离不开该类资产的盘活变现或直接租赁。因此笔者认为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及河堤堡坎、停车场等是景区内优质的融资租赁标的物。

同理,自来水、污水及商业供应水企业的给排水管道,是水业企业的核心、重要资产,自然也应该是水业融资租赁的租赁标的物。

景区道路和水业的管道是各自企业的重要资产,能直接带来经营现金流,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基本属性。鉴于该类租赁物不可移动难以变现,其缓释风险的能力不强,该租赁是否需要其他抵质押增信措施,完全取决于承租人的综合偿债能力的高低来决定。

03、实践思考

进一步来考察融资租赁实务,比如某西部租赁公司,2018年末以道路、桥梁及管网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业务占到租赁总额的76%,其中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及河堤堡坎、停车场占比为17%,水业中的管道占比为9.4%,将后二者剔除后,属于政信类基础设施租赁中的结构性租赁标的物占比就下降为不到总量的一半(49.6%),与我们通常主张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务中,政信类业务当占到1/3的比例,差距就大大缩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