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横琴新区印发《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下称《办法》),扶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区内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 1000万元奖励。

《办法》所称供应链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

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审核认定的,利用技术、管理 和服务能力,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信息中介、技术支持、教育培训、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机构。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在横琴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横琴新区注册、实际办公并纳税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经认定的当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上述符合条件公司,新增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 (含,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认定当年一次性拨付。

此外,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安排最高500万元,对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具体的认定或评审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申请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 30日前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服务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

附:《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发展我区特色金融服务业,助推我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及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链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

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审核认定的,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信息中介、技术支持、教育培训、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在横琴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横琴新区注册、实际办公并纳税的,综合考虑平台建设投入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奖励办法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经认定的当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第六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新增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为经认定的当年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安排最高500万元,对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具体的认定或评审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横琴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  区金融服务局每年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申报指南,并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区金融服务局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服务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和珠海市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但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横琴新区其他现行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