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金融租赁条线部分工作要点的解释口径,现转发如下:

经请示银保监会非银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金融租赁条线部分工作要点的解释口径转达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租赁是否属于“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 对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一般不以“公益性资产”作为否定理由,但应就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是否违反其他规定,如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等。

二、关于“违规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 此处在建工程指的是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关注是否实质性完工,不以会计意义上的“转固”作为判断标准。机船业务不在限制范围。

三、关于转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非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 转租赁业务实质上属于上述违规情况。

非银处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