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遇到了职业放贷人,法院会否支持其追偿的诉求?

7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从2019年2月起,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开福区法院提起六个追偿权诉讼,其借款合同的内容相似,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均为该租赁公司。面对借款人的职业放贷行为,法院只支持本金追偿,对其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因资金紧张,赵某与妻子找到张某,希望借款6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2万元,期限为365天,综合成本总利率为2%/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同时,还约定了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等相关事项。

还款日期到了,赵某夫妻却没有还上借款。融资租赁公司将赵某夫妻告上开福区法院,要求两位借款人立即归还代偿款,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等费用。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赵某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已将借款本金62万元支付给赵某;赵某夫妻未在还款期限之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已替两被告支付代偿款72.956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在相近时期分别向多人借款,借款金额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不等,数额巨大,收取月利率2%、违约金每日1%的高额利息,还均由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是收取高额利息,具有营业性,涉嫌职业放贷,故对未付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夫妇向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代偿款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2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