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金融函 〔2019〕1122号

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文〔2019〕23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地方商务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穗文〔2019〕20号),广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职能由广州市商务局划转至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相应调整为“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根据原《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和《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金融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资金)是市级财政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审核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融资租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及其他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以下简称落户增资奖励)。

对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和增量等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20亿元以下、 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项目补贴(以下简称项目补贴)。

对我市各区组织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除飞机、船舶项目外,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等情况,对于项目融资总额度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 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资金调整方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

落户增资奖励与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项目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落户增资奖励需在实缴资金到账后才可以参与评选,在评定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补贴在资金有效投放后进行评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八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项目复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报送项目进行复核。

(三)项目评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第九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融资租赁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获得项目补贴的申报单位企业中止或提前终止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或变更合同不再实施融资租赁业务的,应退回当次所获得的项目补贴。申报单位再次申请项目补贴,应提交前一次获得融资租赁资金后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后续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在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项用于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发展或者费用的补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融资租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