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直租合同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财税【2009】128号文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这种情况下应当是指直租合同,融资租赁的房产直租,在租赁合同开始日,出租人需要将标的物房产移交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如果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则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则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而不是租金收入。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是房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享有租赁房产在租赁期间实质上的控制权,此时的房产税至始至终应由承租人缴纳。比如,一家上市公司以自身办公楼为标的物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房产税都应该由上市公司自己按照余值计算缴纳。

上市公司京投发展(600683)在2018年12月4日发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拟将部分不动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基石租赁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融资年利率不超过 6%。本次售后回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租赁合同约定的期末购买价格(留购价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租赁到期时支付。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内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本金;每三个月支付当期利息。租赁期内,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基石租赁所有,租赁期满公司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并完成租赁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自动转归公司所有。售后回租业务咨询费:融资金额的6%,期初一次性支付。虽然公告信息中没有披露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具体期限,但是这部分租赁房产的房产税应该由京投发展统一缴纳,其基数为对应的房产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