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诊疗和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型医疗设备和各类器械的更新迭代速度不断提升。同时,在药品零加成等政策的推动下, 公立医院为提升、拓展医疗服务,对更新医疗设备与器械的需求也较为迫切。尤其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后, 随着分级诊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基层市场对医疗设备与器械的需求进一步扩容。

医疗机构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缓解更新医疗设备与器械导致的现金流紧张局面。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在优化自身现金流的同时更好地为医疗机构解困。

(二)交易方案与法律关注点

1、交易结构


国内首单以医疗设备与器械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于2015年9月设立发行。近年来,多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医疗设备与器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此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实践日益丰富。

设立医疗设备与器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为: 1)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出租人), 与作为债务人(承租人)的医疗机构等主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 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权、第三方保证、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专项计划, 设立并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 除医疗设备与器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以外, 市场上已有医疗设备与器械经营性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 其基础资产为经营性租赁[3]债权及其附属权益。与融资租赁的方式相比, 经营性融资租赁适用于工艺精度及技术含量较高、升级换代较快的高端医疗设备。同时, 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要求租赁公司具备一定的专业度, 能够通过评估、检测等手段掌握租赁资产的增值贬值情况; 承租人亦需承担较为严格的义务, 如更为频繁地提交租赁物运行状况报告等。但随着高端医疗产业的发展, 经营性租赁在医药大健康领域的应用范围更为广泛, 未来亦可更多地考虑通过医疗设备与器械经营性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法律关注点

a)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瑕疵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基础资产应满足沪深交易所颁布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挂牌指南》”)的各项要求, 如租赁物及对应租金应当可特定化, 且租金数额、支付时间应当明确;融资租赁债权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 交易对价公允, 具备商业合理性;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等。

b)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及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医疗器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须由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仅承担资金融通职能, 其购买医疗设备、器械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而非自己从事相关医疗服务业务, 未取租赁物的经营许可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 我们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仍会关注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上述证照的有效期是否能够覆盖专项计划期限。

c) 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合规性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医院财务制度》”)第61条规定, 若医院需进行融资租赁, 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但是, 鉴于《医院财务制度》效力级别仅归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完毕租赁物件购买价款即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及对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 未履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专项申报程序, 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金请求权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