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机械制造业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大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制造企业已在探索境外销售的路径。俄罗斯作为国家鼓励走出去的重地,已以其健全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成熟的市场和专业的相关机构[1],成为相关制造行业的最佳选择之一。本文将根据俄罗斯在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特点,结合相关配套的实施路径,对俄罗斯融资租赁实施的可能性进行介绍。

1、俄罗斯融资租赁法律特点

特点一融资租赁行业经营门槛低
1、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及融资租赁物

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俄罗斯融资租赁的经营者、出租人可以为法人,亦可以为自然人[2]。在我国,出于金融行业稳定性维护的需求,对自然人从事金融行业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擅自经营者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个体自然人的经济实力以及经营能力不断增强,也同时具有了从事金融行业的能力。那么俄罗斯开放的融资租赁市场和成熟的环境就给有相关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机会。

除此之外,俄罗斯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也相对较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的客体可以是除土地以及自然资源外的一切非消耗性资产。换句话说,除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融资租赁的典型客体,即交通工具、大型机械设备等,不动产也是融资租赁的客体。关于不动产作为客体,虽然我国2014年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做出了“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的评价标准,但是不动产明确地、不存在争议地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俄罗斯融资租赁法律的另一大特点。
2、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首先是注册资本的要求。目前俄罗斯法律层面,并没有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和资产要求。市场上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为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1100元左右)。而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比,也都相对较低,例如俄罗斯邮政储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折合不到3000万元人民币;而曾多次冲入欧洲融资租赁公司排名前五的俄罗斯外贸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也仅为折合6800万人民币,尚未达到我国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其次,从监管部门和设立程序来讲,从表面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任意性”。融资租赁的监管机构为联邦金融监管部。根据金融监管的职责,其对包括融资租赁、房地产经纪和资产转让经纪等俄央行不予监管的五个领域进行登记监管。监管工作主要是从资金的合法使用以及资金反恐的角度进行的,而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相关监管领域,本身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金融监管部的监管方式是通过交易注册中心、不动产注册中心、交通工具注册系统等间接进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只需在公司获得税务登记证后的30日内向相关登记监管机构递交登记申请即可。而之所以说“从表面来看”有一定的任意性,是因为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且登记配套系统健全。

特点二相关法律体系完善,配套登记系统健全

规范俄罗斯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典的相关部分[3]以及单行法律融资租赁法[4]组成。与我国具有类似发展历程的是,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是与一般租赁的规定配合适用的。这对融资租赁这种本质上是具有金融性质的工具的使用和进行争议解决,造成了一定的问题。然而随着俄罗斯对这种金融工具使用的日趋成熟,2020年即将开始的融资租赁法律改革即将展开。
但是从融资租赁主要依托的实施层面的《融资租赁法》来说,该法对行业操作从理论角度和执行角度,都具有较高的指导作用。我们就该法中一些关键规定举几个例子:

1. 融资租赁合同强制于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根据融资租赁法第1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信息,须在联邦统一注册机构[5]进行注册。注册信息要求将交易双方信息、特定化的融资租赁物信息、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文本的历次变更都进行详实地提供和及时更新。由于上述登记系统为统一交易登记系统,所以不区分银行或非银行性质的融资租赁机构。基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追踪管理,相关的交易的实施也就变得更为直接和便利。就是基于如此,俄罗斯融资租赁市场的承租人违约率才呈现较好的水平,甚至在2012年仅占不到1%。[6]
2. 融资租赁物的登记

先以车辆这类特殊动产为例。根据融资租赁法第20条的规定,车辆融资租赁的事实,是强制登记的。同时,法律允许根据双方协议,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核发车辆登记证)可以登记为出租人,也可以登记为承租人。由于俄罗斯格式文件与文件间相互印证相关的法律规制较为健全,所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所有人对出租车辆的控制权有着国家登记层面的保障。在实践中,为保证出租人对车辆的控制权,从事车辆融资租赁的公司的普遍操作是,仅为承租人办理临时车辆登记。

由此,由于俄罗斯特殊动产的登记系统能较为明晰地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我国车辆融资租赁行业中,为保证出租人所有权而就租赁车辆设定抵押权的操作,就不存在必要性。况且这种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不但增加了繁琐的程序,还可能因为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重叠在操作上无法实行。

其次是不动产登记。如本文作者在《俄罗斯不动产交易ABC》一文中所提到的,俄罗斯有较为成熟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并且所有不动产资料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所以从联邦不动产登记网站上调取融资租赁登记的信息是非常便利的。

最后是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大型设备问题。由于大型设备为一般动产,动产以占有确认所有权,所以即便对不动产进行了特定化,且有相应的登记系统追踪,但仍不能完全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控制。然而这对于俄罗斯良好的交易习惯来讲,不存在太大的问题。根据其交易习惯,所有的财产交付都一定会附随相应的财产交接文件。这些交易文件形成的财产流转历史,往往是所有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重要证据。

值得说明的是,相关法律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公司和个人规定了违反义务的责任。视情节轻重,轻则承担不同数目的罚款,重则相关善意人可主张合同无效。

3. 其他鼓励交易的规定

融资租赁法在实际操作层面,进行了或强制性或任意性的鼓励交易的诸多规定。例如第13条规定,在承租人逾期未缴纳两期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银行发出通知,要求银行从承租人账户中无条件划入出租人账户相应数目的租金(强制性规定);又如第28条对租金的组成和计算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构成公式,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并且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租金的调整频率应不超过三个月一次;再如第13条,租赁物到期返还的费用直接由承租人承担,即从融资租赁关系出发,按照公平准则,直接规定费用承担人为承租人,以避免争议,提高事后处理效率。除此之外,还设定了一些任意性规定,例如租赁物保险、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等。

特点三对融资租赁行业在立法层面进行支持

融资租赁法第四部分规定了俄联邦对融资行业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包括国家设立基金,以保障银行在融资租赁领域的投入,国家资本参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融资租赁项目,专项支持高科技设备的融资租赁等措施。除以上国家直接参与的支持之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还有诸多实际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于向银行或其他提供融资渠道的金融机构,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收入免征至少三年以上的利润税;对用于农业生产设备进行融资租赁的租金,可以加工农产品替代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政府支持,也适用于非俄罗斯居民企业(外国企业)的参股公司。

2、我国制造行业在俄罗斯市场通过融资租赁开展业务的路径探索

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相比,俄罗斯的融资租赁立法虽然对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要求不高,甚至可以说要求很低;但是对融资技术和相关的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要求更高。根据融资租赁法第2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可以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财产以进行租用,亦可以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为承租人购买财产,并出租给承租人。此项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与我国法律定义相比,赋予了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进而使具有相关业务能力,且具有一定资金能力的制造商,在俄罗斯成为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和出租人[7]进行相关业务具有可操作性。

如此一来,为制造行业提供的业务路径至少存在以下两种:

1. 在俄罗斯境内设立销售公司,与俄罗斯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机构合作,由融资租赁公司主导,进行产品销售。在该模式下,制造商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俄罗斯当地成熟的融资租赁机构的经验及其销售渠道,以较低成本销售产品。但在相关的利润收入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模式对初入市场的制造商企业较为适合;

2. 在俄罗斯境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与当地金融机构进行良好的合作,同时作为出售人与出租人,充分学习和借鉴当地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验,进行业务开展。在俄罗斯本地的融资租赁行业中,基于法律明确了“出卖人与出租人可以是同一人的”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常常扮演者“特定物租赁产品策划人”的角色,即根据其市场需求预估,与既定的生产商进行采购协商,制作融资租赁产品,向市场投放——在该种模式下,如若相关制造商行业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公司门槛较低的优势,自行替代融资租赁公司的角色,以实现产品销售与金融产品的双收益;

3. 与第2种模式相同,但选择更为直接的方式,通过收购或控股俄罗斯当地成熟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将融资租赁与销售业务连接起来,以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隔离销售公司的各类风险,以融资租赁公司成熟的产品经验和融资渠道为销售公司服务,扩大销售。

利用外国成熟的市场和法律环境,解决国内产能过剩问题,同时进行新的创收,是所有行业的共同愿景。在实现这一愿景的过程中,一定是伴随着不断的研究、探索和实践的。作为中国的境外律师,我们愿与所有希望实现这个目标的企业,一起探索,一起创收。

注释:

[1]根据欧洲融资租赁组织2017年的统计,欧洲前60融资租赁公司中,俄罗斯公司占五分之一。其中俄罗斯主流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在2010年后长期稳居在欧洲整体排名的前二十。

[2]俄联邦“关于融资租赁法”第4条的规定。但根据相关融资租赁的注册法规的要求,自然人从事融资租赁,应以个体工商业者的形式进行注册。

[3]俄罗斯民法典第二部分第665-670条。

[4]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29.10.1998 N 164-ФЗ (ред. от 16.10.2017) "О финансовой аренде (лизинге)"

[5]请参见该网站系统Единый федеральный реестр юридически значимых сведений о фактах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 и иных субъектов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6]《俄罗斯融资租赁法律监管制度及市场研究》李建民,ODI: 10.3969/j.issn.1671-8453.2012.06.002

[7]根据融资租赁法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与出租人可以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