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和关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公司违规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

2019年10月1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1016-01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因为公司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提供担保,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

1、公司未及时披露宋雪云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公司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违规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4、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公司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