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通知,庆汇租赁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 03 初 167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就原告庆汇租赁诉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化”)、李永玺、李虹莹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本次纠纷的立案受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经法庭审查认定:被告鸿元石化涉嫌经济犯罪,被告李永玺、李虹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相关事实系刑事案件所涉事实中的一部分,本案系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不应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庆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以临时公告进行专项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当时未达到披露标准)如下:
序号 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 被 告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情况
原告陆强起诉宝德股
份,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宝德股份归还原告陆强
陆强 宝德股份 246.20 万 尚未开庭审理
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
被告宝德股份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鉴于本次诉讼事项被法院裁定驳回,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出售庆汇租赁股权。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京 03 初 167 号
特此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