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常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及典当行业的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权限、监管措施及违规行为处置等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和明确,这在我省实属首家。
《实施细则》明确,对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公司的设立及机构变更,以及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权限为:
一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注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对外转让股份单次合计50%及以上事项,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二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住所(含跨市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单次合计50%及以上的除外)等事项,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变更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实施细则》同时对融资租赁、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措施及违规行为处置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