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金监发〔2019〕46号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常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重点内容,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依据

1.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32号)

3.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4.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

6.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投融资服务企业商事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办法》的通知(苏处置办发〔2018〕18号)

二、监管内容

1.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机构变更。

2.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

三、监管权限

1.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注册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复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2.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3.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变更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四、监管措施

1.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2. 借助企业财务报表、监管信息系统等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管;

3. 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及其风险状况开展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 每年年末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5. 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或结合年审、日常监管等工作,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6.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7. 其他监管措施。

五、违规行为处置

在日常监管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暂停业务;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融资租赁资格;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

附件1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7.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附件2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 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万美元。

3. 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4.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5.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9. 如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审核要点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保理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保理”字样;

3. 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 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5.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6.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附件3

 融资租赁公司机构变更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

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企业经营地址;

4. 调整业务范围;

5.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分公司负责人;

6. 变更股权结构;

7. 分立或者合并;

8. 变更组织形式;

9. 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报条件

1. 严格执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 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3. 企业申请增资,原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近 6 个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明细;

(五)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1. 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2.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供原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证明,并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4. 变更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 变更股权结构需提供新进入股东的简历和资信证明材料(参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

6.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附件4

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管主要内容

一、业务范围监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资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经营过程监管

1.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严禁借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倍;

4. 融资租赁公司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含相关附属权利)登记外,需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权属登记,将有关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5.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6. 督促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度业务数据,每季度10日前登录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上一季度业务数据;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