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出租人的设备放置于承租人指定地点交由承租人使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对于设备的监控是缺失的,因而租赁物出了问题时出租人常常是后知后觉的。本次分享的案例中,承租人因无力偿还其供应商债务,被供应商申请执行了包括租赁设备在内的有关财产,设备被查封后,出租人才知晓实情。让我们看看后续出租人申请异议执行是怎么样一个过程,以及有关的判决对于出租人租赁合同中保留的所有权是否给予充分的保护。

以下为该案例诉讼记录以及编者就有关内容的解读(斜体字格式内容)。

注:下诉诉讼记录中,有关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处理。
诉讼记录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对查封异议人(案外人)所有的涉案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依据

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称,请求本院解除对案外异议人所有的涉案动产的查封,并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在执行XX号执行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涉案动产(XX型号)一台,而该设备实际属于案外异议人所有,系案外异议人于XX年XX月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被执行人在使用,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并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之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之复印件
XX专用设备经营许可证之复印件
XX号民事判决书之复印件
执XX号执行裁定书之复印件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之复印件
租赁设备销售合同之复印件
出租人支付设备供货商货款转款凭证之复印件
发票之复印件
租赁合同之复印件
租赁设备验收书之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之打印件

编者认为此处证据清单是重点:
为了证明涉案设备是出租人所有并依法经营,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提交了包括:1)租赁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其履行完成采购义务的证据;2)租赁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中登网登记文件等证明其履行出租人义务 和享有出租人权利(本案中主要是对设备的所有权);3)营业执照、XX专用设备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证明其有资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及受许可经营该租赁设备。
申请执行人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被执行人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申请执行人)诉被告(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货款XX元;二、被告(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损失"。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执行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列有上述提及涉案动产(XX型号)一台。

另查明,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于XX年XX月XX日以XX元价款购买涉案动产(XX型号)一台。后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与被告(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编号XX),约定将被执行设备以XX元/月出租给被告(被执行人),租赁期限X年,待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即被告(被执行人)向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支付名义货价XX元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中心的查询结果,登记编号为XX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中显示租赁财产信息为被执行设备、租赁合同编号为XX、承租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出租人为异议人(案外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异议人(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异议人(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即出租人购买案涉动产后出租给被告(被执行人)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并支付名义货价前,所有权未转移给被告(被执行人)。故异议人(案外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中止对案涉动产的执行。

异议人(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