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简单了解一下存款准备金及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准备金相关要求的前世今生。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存款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为准备金率。

 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准备金

历史上,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曾存在存款业务,此业务后来已经取消。在业务范围变更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业务需要计缴存款准备金。在取消存款业务之后,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明确提出: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业务范围变更后,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存在包括吸收股东存款及保证金存款等业务,该部分仍按按有关要求缴存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