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河南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保理融资;销售分户 (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此外,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应提出了5项监管指标:

1.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 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 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 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监管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