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首期付款、首期租金、预付租金成本、首付租金、起租租金,这些词语曾被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过,它们到底是什么性质?有什么区别?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对于每一个词语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就会形成使用上的混乱和法律上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因融资租赁是全额本金回收,租金=本金+利息,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一般会在起租之前要求承租人首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这部分金额用什么词语表述呢?根据这个金额的性质和支付时间,于是出现了首付款、首期付款、首期租金、预付租金成本、首付租金、起租租金等字样,无论采用哪个表述,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该词语的含义,法律上就没有问题,但为了不产生歧义和法律风险,需要采用统一的表述比较好。

这里我推荐采用:首付租金。因为首付款、首期付款没能表明这个款项是租金,容易与预付款混淆;首期租金容易与起租后的第一期租金混淆;预付租金成本有预付的概念,容易理解为未来还有可能退还承租人;起租租金的表述没有问题,表明该租金是项目起租的条件,而且一旦起租该租金不再退还承租人。

首付租金是租赁物价款(本金)的组成部分,不纳入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收到款项需要向承租人单独开具租金发票。

在法律层面,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首付租金用词不当,且没有约定清楚,对出租人是十分不利的。多年前我亲身经历过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个直租项目刚起租不久,承租人因其他诉讼案件败诉,法院强制执行,发现我们公司有承租人的首付租金,法院认为承租人还没有使用设备,这是承租人的预付款,是承租人的资产,就强制从我们账户把此笔款项扣划走了。事后,我认为法院的扣划没有道理,决定从法院要回这笔款项,经过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仔细分析,梳理证据,并与法院多次交涉,最终让法院把扣划的款项原数退还我们账户。

这个成功案例保护了出租人预收租金的所有权,同时,也给同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统一的用词和精准的表述提供了经验参考。

此案例后,我们又对融资租赁合同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把首付租金的性质表述的更加清晰明了,表述如下:“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首付租金,首付租金属于租金性质,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已收取的首付租金均不退还,也不得用作冲抵承租人应付的每期租金或其他款项”。

这件事以后,法院扣划首付租金的事件再也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