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小分析

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同承租”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共有案例47个。还好不多,否则翻起来都要眼花。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解读,联合承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缓解模式,用了都说好,谁用谁知道!

进一步分析这47个案例,我们发现:

(一)共同承租中的“四大最”

最关注

实践中,出租人最关注的莫过于共同承租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共同承租中,一方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接收租赁价款、归还租金,其他承租人虽然加入合同,但主要来背锅,总归心有惴惴。对于该问题,先让数据来说话。统计发现,诉讼中,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47案中,只有2个零星涉及该争议;其余案件中,共同承租人自己都不会提及该抗辩,法院也就是一句话,核心要义是“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所有承租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实践中

有2案,某公司以签署确认书或承诺书的形式成为承租人。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关系建立后又要求加入,毫无疑问的真爱。

最聚众

某案中,出现8个承租人。3个公司出现在买卖合同中,另外5家公司此后一并成为共同承租人。

最特别

虽然联合承租主要出现在回租赁中,但至少有1案系直租模式项下的共同承租。

归根结底:从法律上看,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使用租赁物、是否只能用于回租模式,都不是问题。

为什么?带着问题继续往下看。

 (二)两朵玫瑰
虽然带刺,但是结果讨人喜欢。

1.经典的挣扎。最高法院的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155号。针对共同承租人某金属公司认为其“既未融资也未融物,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之外的部分协议,某金属公司虽然没有参与签署,但其作为共同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约定“(1)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租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任何一方已经或即将签署的文件或作出的其他行为,均视为由双方共同作出”等,所以该案《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之外的部分协议对其均具有拘束力。再者,承租人公司与某金属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出租人要求某金属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承担本案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二审中,该问题没有再成为问题。

2.好实在的担保人。某案中,担保人站出来大声说,出租人没有与合同中的承租人产生实际意义上的资金往来交易,所有的资金往来交易均与担保人发生。钻机作为大型工程设备,在工程使用中需以单位的名义出租,故担保人柱使用涉案钻机是挂靠在合同承租人名下的。

好喜欢担保人的坦白,说出了共同承租中一个重要的动机——战术规避。

然而,法院还是认定,担保人与某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系其内部关系,与本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无关联,某承租人作为共同承租人仍应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担保人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前面问题的答案跃然而出,如果说民商事活动的帝王规则是“诚实信用”,位列仙班的就应该是“意思自治”。只要承租人愿意,不违反合同法的否定性规则,那么,且由他去。

二、基于法律规定的分析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忍不住进一步追问,共同承租人到底是什么?

早年在《共同承租人到底是什么人——名义承租人的法律定性与风险控制》一文中,局座有过阐述。文中“名义承租人”主要是指为了增信加入的一方。为节省大家体力,摘要如下:

 (一)名义承租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中,全部转移的,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部分转移的,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法律中的抗辩权

某公司成为名义承租人后,从法律上看,除了前述案例中的情形,还可能出现的抗辩有:一是意思表示瑕疵之抗辩。名义承租人虽然合同地位为承租人,但其并无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意思表示,事实上亦无成为真实承租人的意愿和可能。二是存在可撤销情形。依据《合同法》主张显失公平,结合租赁物交付实际上并不向名义承租人为之,其租金支付义务并无相应权利作为对价。

上述抗辩,尤以显失公平最有迷惑性。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把名义承租人和实际承租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出租人,已经付出了对价。两个承租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次,债务加入具有无因性的特点。对于债权人来说,只看加入的结果,不问来路。

三、怎么是你
HOW ARE YOU !为什么选择共同承租?给我一个理由先。为什么不直接用担保?再给我一个理由请。
(一)共同承租人的实践考虑
1.显性因素。包括:增信,不展开;满足现实中规定的需要,如前担保人案例。

2.隐形因素。共同承租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设计,与担保的区别在于:一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系主从合同,主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担保人依据过错承担责任,可能是全部,可能是一半,也可能没有;共同承租则不同,即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共同承租人也应按照无效的法律规定承担全部义务,是全部。显然,共同承租更有优势。二是担保系公司经营中的特殊事项,往往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性质,可能受《公司章程》,还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约束,各方面要求都要严格好多。

3.合规问题。以“共同承租”为关键词,搜索银保监会网站,未发现任何消息。在监管部门的视野和格局里,目前这同样不是一个问题。如果有发现有类似的处罚,欢迎拍砖。

 (二)如何面对未来

谈,我们敞开大门;打,我们奉陪到底。从来,底气来自于实力和准备。对于共同承租模式的可能风险,如何面对?

1.正面防守。主要把握三原则:出租人向任何一方的履行,均视为对全部承租人的履行;出租人向任何一方的通知,均视为对全部承租人的通知;不要把名义承租人不当干部,合同条款与其他承租人一视同仁。

2.规避极限风险。这类是基本不会出现,但是需要防范的风险。合同约定,因租赁物占有、使用情况或共同承租影响合同性质和效力的,合同约定的租金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仍有效,出租人有权要求全部租金提前到期。以此条款防止不同法院对债务加入效力认定不一致时,出租人遭受不合理损失。

3.基因风险。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属于一种典型原因。共同承租模式的设计,如果系“为了规避担保表决规则或特许经营的限制,进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或危害市场管理秩序”,还是有一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在设计之初进行合规把关。如何防范?参见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