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保证金的合规

三、租赁保证金的性质

四、租赁保证金的比例

五、租赁保证金的支付

六、租赁保证金与套路贷

01、租赁保证金

一、历史来源

“租赁保证金”一词最早来自1991年7月23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是作为住房租赁保证金来使用的。

2013年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使用:“接受租赁保证金”一语,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之一。

2014年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使用:“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一语,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之一。随后很多金融公司变更了经营范围(见本节下方示例)

2020年5月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使用“接受租赁保证金”一语,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之一。此语延用了商务部的原监管办法中的用语。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14]475号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业务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外金租〔2014〕1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核准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二、核准你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银监会报告。

 2014年7月14日

02、租赁保证金的合规

一、收取对象

1、承租人

一般而言,由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也可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代付。

2、转租赁的转让方

在转租赁中,出租人可以向其他转让方(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故此,商租监督办法中的用语是“接受租赁保证金”,而没有沿用银保监会2014年金租监管办法中的:“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二、经营范围

1、增加经营范围

依2013年银监会的金租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批复,银监会将“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作为一项经营范围。

依2020年银保监会的非金租公司管理办法,参考金租公司的做法,应增加非金租公司的经营范围:“接受租赁保证金”

(以前业内简称:“商租公司”,因为以前归商务部管,所以简称商租,现在这个简称不能再用了,此文暂时简称:“非金租公司”)

金租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先由银监会审批,后去工商行政机关备案。非金租公司无此前置审批程序。

2、修改章程

增加经营范围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报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才有权收取租赁保证金,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或无效,则融资租赁公司无权收取租赁保证金。

03、租赁保证金的性质

一、履约保证金、违约金

租赁保证金实质上是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不是押金,也不是定金。

保证金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保证金是担保法中定金和保证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金钱上的保证,又称为担保金,系一种金钱担保。

当支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如约定保证金予以没收,此时没收的保证金实转化为违约金;如约定发生违约时,保证金抵扣租金、违约金、利息等,则此时保证金系金钱担保。

《民法典》修改了定金规则,增加了不能实现合同目时,才能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鉴于此,保证金也将受此限制,只有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一方才有权没收保证金,而不是有违约就可以没收保证金。

保证金主要分为:

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

权益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

取保保证金

行政保证金

前三者常见过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领域。履约保证金主要见于工程领域、招投标法、拍卖法等。

二、三金并收

1、普通租赁中收取押金

在普通租赁中,房东或其他出租人收取押金,而融资租赁中很少有出租人收取押金,但法律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取押金。

2、让与担保

我国担保法将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大类。除此之外还有所有权担保,及其他担保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地位实质上是债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其持有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清偿,而非拥有租赁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所有权,实质上是获得担保权,本人称之为所有权担保,九民纪要将其作为非典型担保,称为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对此不作展开。

3、押金的用途

押金主要用于租赁物取回时的损坏赔偿。在正常经营中,租赁物最终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并不取回租赁物,也就不存在损坏赔偿;。故融资租赁公司无须收取押金。但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收取押金,法律并无禁止。

4、三金并收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同时收取租赁保证金、押金、定金。三金之和比例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4%。

《九民纪要》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此处省略保税交易部分)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04、租赁保证金的比例

一、租赁保证金上线

1、20%

租赁保证金能收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参考定金和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认为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以合同总金额20%为限。

2、24%

鉴于租赁保证金可能转化为违约金,依违约金相关规定,可得出租赁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4%的结论,否则视为保证金过高。

二、法律对保证金标准规定

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应向交通部门交缴保证金8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应按注册资本或劳动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在指定银。

三、租赁保证是否计息

不计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租赁保证金的返还

融资租赁合同约束后返还;有拖欠租金、利息等费用的,扣除费用后,有剩余的,予以返还。

05、租赁保证金的支付

租赁保证金的支付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或委托他人支付出租人。

2、在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货款/设备款中扣除。

第二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但须有明确有约定。

广州中院在(2016)粤01民终13982号判决中认为: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的租金标准并未超过合理的范围;禧成公司依约在支付货款中扣除租赁保证金、手续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又次,禧成公司系经批准许某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相应的经营资质。综上,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

06、租赁保证金与套路贷

1、名租实贷:职业放贷、套路贷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时,所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会被定性为本金的返还,从而在本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后,导致利率的上升,如果上升后的年利率超过36%,则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职业放贷。

如果租赁保证金系从设备款中扣除,则涉嫌套路贷。

2、合同无效:返还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