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保理立法特点
中国保理立法的特色在于:既在《民法典》合同章中设专章对民事债权转让做出规范,同时也设计专章对商事债权转让(即我们所说的保理)进行规范。其中,《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对债权的可让与性与例外、债权转让通知、从权利的转移、债务人向受让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等这些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大体上保持了中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民事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这体现了立法的稳定性;而《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针对保理合同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等商事债权转让的规则做出了原则规定,回应了保理行业关切的法律需求,这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有关保理立法的争议

我要分享的第二点,是关于法学界对于保理立法的争议。这个我简单说一下。一般的民法制度,通常是基于主体抽象性的前提所设。但是,保理与民法一般制度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保理的合同制度具有行业驱动的特点。所以这也是目前法学界对于保理立法存在的比较大的争议点。总体来看,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保理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并不显著。多数的学者并不反对保理的立法规则,但希望能够重点完善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不过出于整个立法的考虑,最终的立法稿里面还是将债权让与分成了两部分。

而最终决定将保理立法,最主要还是源于司法机构的考虑。在我们当时参与立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增设保理合同章的报告》(《报告》)。《报告》里讲到了3点理由:第一是增设保理合同章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二是增设保理合同章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第三是增设保理合同章能够发挥重要的司法功能。从前面韩主任所介绍到的行业发展状况、温总所提到的保理合同章立法之后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以及林晖总监介绍了其他国家对于中国保理立法的反应来看,这次保理合同章的立法,应该说是起到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强烈要求增设保理合同章的意义。

保理立法实现的司法裁判突破

从内容来看,《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主要解决了以下行业难点:

一、保理合同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问题。

二、与《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则的差别问题。具体而言有5个问题:

(一)债权转让客体的变革

(二)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变革

(三)债权转让效力中优先权的变革

(四)债权转让中受让人权利义务配置的变革

(五)债权转让中应收账款制度的变革

这也是当时最高院在立法时提出的五个制度上的考虑。

具体而言,从目前立法的八条规定来看,我们保理立法需要解决的15个主要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第一,关于管辖问题,即处理应收账款基础关系,以及保理相关关系中的一些管辖问题。这个问题在本次立法里没有涉及,主要是留在以后的司法解释里去解决。

第二,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问题。这是我们当时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目前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有关案由的司法文件里进行明确,并即将公布。

第三,在债权人提供虚假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这个已经由《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进行了解决。

第四,在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这个已经由《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进行了解决。

第五,关于反向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解决了一半的问题。

第六,关于回购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这个也是大家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不过《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已经解决了。

第七,关于保理商审慎义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这个和《商业银行法》产生冲突,所以需要留在以后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第八,关于基础交易合同债务担保人在保理合同中的担保效力问题。这个问题在这次立法中并没有被解决,需要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解决。

第九,关于违反债权让与限制性规定的债权让与效力问题。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已经解决了。

第十,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内容和主体问题。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进行了解决。另外还有关于集合债权的通知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解决。

第十一,关于同一应收账款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权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已经由《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解决了。

第十二,关于同一应收账款转让与出质形成的权利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已担保物权”得以解决。

第十三,关于保理商一并向债权人、债务人主张清偿的实体处理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在《民法典》七百六十六条中解决。

第十四,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伪造虚假应收账款情形下债务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的第七百六十条进行了解决。

第十五,关于保理行业专用的性质认定问题。这也是我们行业里面关注的问题,希望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解决。

另外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问题。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里面也提到过,实际上保理合同是把担保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在王晨副委员长的解释中,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并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以这个问题有待我们整个保理行业和法学界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总而言之,在商事债权转让规则,尤其是保理业务规则,被列入《民法典》之后,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民法典》中明令保理合同为独立典型合同的国家。虽然很多人都认为保理合同是个混合型合同,但这次立法首次把保理合同列为一个独立的典型合同。这在国际保理界也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有关保理立法的后续工作

后续我们将着手准备保理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建议。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成立了小组,主要负责起草保理合同的司法解释。从上述的立法主要问题来看,待处理的问题确实还是比较多。另外我们也在同步收集行业里面存在的争议,有些问题将在司法解释里面进行进一步的解决。我们计划在最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行业建议稿。其实我们过去已经提交了14个版本,但根据民二庭的要求,我们需要提交一个最新的版本。

经过初步考虑,我们拟好的司法解释草案包括如下22个条款:

一、保理合同纠纷的适用

二、涉外保理合同的适用

三、国际规则的适用

四、保理合同的认定

五、保理纠纷的管辖

六、保理纠纷的当事人

七、有效保理合同的认定

八、无效保理合同的认定

九、无效保理合同的不予认定

十、保理合同的解除

十一、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义务的承担

十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人的抗辩权

十三、应收账款债权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认定

十四、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从权利认定问题

十五、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优先权效力的认定问题

十六、付买回权保理的效力认定问题

十七、保理人一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十八、转让义务的认定

十九、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认定

二十、应收账款转让中保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十一、保理合同的账户

二十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处理

我们希望在7月份能够再向行业发一个征求意见稿。在听取行业意见之后,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保理合同司法解释的行业建议稿。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在今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的司法解释起草计划中列入保理合同,因此我们将继续努力推进,争取让保理合同能被列入到2021年下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计划里,并能够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