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融局已于近日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指引》充分运用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赋予的地方监管权力,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租赁物范围、关联度及集中度,《指引》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较大调整。也即是:无形资产可作租赁物,飞机、船舶、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可不受规定限制。这种监管上的转变非常符合当地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和发展方向。

无形资产也可以作租赁物

《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这是无形资产首次被纳入监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可以说是向前迈了一大步,对行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业内早有实践,北京、天津等地都有政府推动下的无形资产租赁试点业务。厦门也于今年4月份,由芯鑫融资租赁落地了一笔14.5亿元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项目。无形资产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解决了部分文化科创企业的资金问题,有效促进了地方文创产业的发展。

从对底层资产的认可和再融资的角度来看,监管对于无形资产租赁的准入态度经历了从谨慎到接受并且逐渐肯定的过程。早在2015年底私募报价系统就发出了首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ABS;到2018年底,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获批;2019年初,银行间首单知识产权类融资租赁ABN也成功发行。

飞机、船舶、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集中度、关联度限制

在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度和集中度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此次厦门金融局发布的《指引》,针对飞机、船舶、集成电路等三个特定行业直接制定了不受限的规定。从选择的这三个行业来看,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准入门槛,租赁公司对开展相关业务的需求也非常大,尤其是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集成电路产业也是非常受关注的市场。

可以说是不受集中度和关联度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属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业务的竞争力。

今年3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其中第一条就表示:支持设立股东实力雄厚、业务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服务实体经济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厦门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从上述措施可以看出,厦门当地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和认可。

此次厦门金融局发布的《指引》,也充分响应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呼吁和需求,不仅是对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指引》也给予了很大的创新空间,不论是对监管还是业务转型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