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在金融市场扔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引起了不小震动。从以往司法文件及实践来看,无论是持牌机构,还是非持牌机构的诉讼审判中都或多或少带有民间借贷规定的印记。

本次修订引起最大关注的莫过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由原来的“两线三区”(24%和36%)的固定值变为合同成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浮动值。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虽不能将融资租赁关系等同于借贷关系,但也不能简单地否认“融资”属性与借贷监管的共通性。从目前金融监管全链条闭环穿透监管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从严解读民间借贷新规相关争议问题。

以史为鉴,映射民间借贷法规适用范围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存在不少争议。存有侥幸心理的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规定。其实不然,融资租赁关系虽说不是借贷关系,但也是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之一,许多业务操作场景与借贷相似,并且除了金融租赁外,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司。

从目前的司法实务审判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在合同违约时,人民法院根据合同违约时现状,结合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对相关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在融资租赁纠纷中,诉讼请求一般分为两种:要钱或者要物。

“要钱”即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要物”即解除合同确认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并主张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价损失、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无论“要钱”还是“要物”,在租赁名义利率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时,人民法院对租金内利息一般不做调整,但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拖车费以及差价损失等将按照合计不超过民间借贷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进行调整。

相向而行,金融监管政策与金融司法逻辑趋同

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较为及时地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民商事法律法规(金融司法政策)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在目前金融强监管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金融司法政策不断借鉴金融监管政策,在个案审判中进行穿透式审查,也就是说,金融司法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在内在逻辑上慢慢趋同。

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互动中,金融监管也在吸收金融司法的政策规定,比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规定:“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曾在《关于引导我市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利息、服务费、逾期赔偿金、违约金等形式向承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从历史发展脉络看,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虽不意味着监管与金融司法亦步亦趋,一一对应,但融资租赁监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将汲取金融司法的制度规定作为监管标尺。

场景变换,利率APR与IRR方式的等效性

民间借贷新规公布后,对利率的计算方式产生了争议,究竟是按照名义利率(APR)还是按照实际利率(IRR)计算,莫衷一是。从目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走向看,这个利率是IRR的可能性比较大。然而在合同违约情形下,区分APR或IRR的意义并不大,因为无论是“要钱”诉请还是“要物”诉请,法院均是根据出租人的诉请判令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判项下的应付款项,不存在租赁本金的分批次回收情形,也就不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了。换句话说,项目违约进入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在计算利率时APR的方式与IRR的方式是等效的。

其实从利息形成的本质上看,这种IRR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大小取决于资金占用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在分期还款的安排中,占用的资金不断减少,其计息基数减小,承租人付出的利息成本也相应变少。只是在合同违约状态下,人民法院基于现状及诉请就“违约时点”的纠纷进行一次性的处理,也就没有区分APR和IRR的场景了。

搁置争议,一词定“所有”

从法理上来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有很大的争议性。民间借贷新规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即在“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在立法语言中必须适用的一般表述为“依照”,依据协议约定适用的一般表述为“按照”,具有选择性适用的一般表述为“参照”。从以往的司法实务看,虽是参照适用的表述,但地方人民法院大概率会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无论存量业务还是新投放业务进入审判阶段均受其规范,对融资租赁公司零售业务收益水平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民间借贷新规的修订既照顾了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充分考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肯定了民间借贷在多层次信贷市场中的作用,绝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时心血来潮之作。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产品设计、客户群体定位、合同违约设计、产品创新等方面应坚持合规底线思维,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