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

(1)融资租赁交易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后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融资租赁交易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

出租人是指依据承租人认可或选择取得融资租赁物,并以约定的租金为回报在约定的期间向承租人转让融资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人。

承租人是指为了融通取得融资租赁物所需资金而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融资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企业。

供货人是指为了向承租人交付融资租赁物,供其以支付约定的租金为代价在约定的期间占有和使用而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权利的自然人或者企业。

租赁市场是以租赁物为交易对象、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市场,它既是进行租赁活动的场所,也是租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2)融资租赁的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或者供货人的认可或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时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交易活动。由于融资租赁的主要租赁物是设备,因而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具有投资性质的交易行为,是一种服务贸易。

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不完全偿付租赁等形式。

回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自有物,并作为融资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形式。

转租赁是以同一标的物为融资租赁物多次融资租赁的形式。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融资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不完全偿付租赁是指在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内收取的租金折现值额低于租赁物实际成本的90%以下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3)融资租赁的运作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当事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物包括:设备、机器、仪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航天器;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如土地、矿产资源等。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首先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承租委托,以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供货商等要求,进行预约租赁。出租人接受预约租赁,在对承租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租赁条件后,与承租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其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即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通称为设备);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已在委托前选择好了租赁设备的供货厂商,但承租人也可以只向出租人提出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等要求,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择供货商。之后,由供货商将出租人订购的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租赁期正式开始。

融资租赁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销合同;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租人仅负责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在租赁合同期内,设备(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当承租人破产时,设备不作为破产财产。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