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某公司从厂商处购买三辆汽车,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及转让协议、接收证书,约定租赁公司有权自行“公开或私下处分该租赁车辆”。

后某公司拖欠租金,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未通知某公司,委托无评估资质的销售公司进行评估,采用变卖而非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汽车;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1.关于租赁物处置的条款在格式形式上字体极小,且未提醒注意该格式,排除了某公司对处置车辆的参与权、异议权及优先购买权。

2.租赁公司自行处置车辆未获某公司许可。

3.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置车辆的过程,也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法认定车辆价值的合理性。

故租赁公司所诉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租赁公司在面对收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法律合规风险时,在监管上,建议催收方式要合规,不使用暴力,对个人消费者,应对合同费率和责任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在司法上建议:1.完善合同条款和提示说明义务,2.收回租赁物前,前置催告流程,3.处置过程中流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