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关于其中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有关问题,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对此事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范指引。
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承接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为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的过渡方案,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修订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指引》等,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栏目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10-8866。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
(2014年6月发布,2021年1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