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参政议政的热情,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已经提交了十则提案的基础上,在会议间隙又撰写完成两份新提案,分别是《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相关立法进程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以及《关于为我国信用卡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提案》。
在《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相关立法进程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中,马蔚华主要提到三点:
    1、尽快审议并颁布《融资租赁法》。
    待报审的《融资租赁法》不仅广泛借鉴了国际上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成果,还根据国内外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在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租赁物的公示登记、租赁物的取回权行使、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的促进政策等关键问题上,均有了重大突破,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国内外融资专家及租赁业界的基本认可。
    如今,经过4年酝酿的报审稿提交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尽快审议并颁布。
    2、明确对融资租赁行业涉及的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出售回租中可能涉及的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和减免。
    具体而言:
    (1)允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固定资产的承租人(即纳税人)抵扣此部分进项增值税税额;
    (2)比照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办法,在融资租赁公司进口以上客货运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时,同样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就1982年海关总署《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相关内容以规章等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明确融资租赁商在进口符合“复函”的商品时同样享有“复函”中有关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规定;
    (4)进一步明确设备出售回租中的减免税问题。建议规定:企业用被监管货物做出售回租业务时,出售回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承租人仍然应继续享受减免优惠。在设备监管期内,如使用人、使用地或用途发生了变化被监管货物将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受让方应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
    3、拓宽融资渠道,扶持租赁资产证券化。
    国外实践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其风险与银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相比较低,但由于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金成本高于银行贷款,从而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中风险和收益倒挂的情况,这是阻碍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一方面应依靠前面所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解决,另一方面应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如通过发行债券、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借鉴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经验,资产证券化对融资租赁企业取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产流动性、管理控制风险、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予大力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