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及最新的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83号建议的答复,只要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均在监管范围内。本文从具体的业务模式出发,结合案例,进行法律风险及业务整体风险的分析。

  一、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分析

  商用车经销商担保模式,对于商用车是否属于消费范畴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中国银保监会在第6283号建议的回复中给予正面的解答,那么商用车经销商融资担保也在上述条例及补充规定的监管范畴内。商用车业务中,经销商担保作为重要的风控措施之一,这一回复意见对业务影响,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业务整体风险都很大。

 乘用车业务模式,分为合作方担保的新车售后回租和旧车售后回租,合作方的主营业务是融资担保,新车售后回租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重点且明确的规范方向,即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运营,保护金融消费的权益,这一类业务从法律层面而言,风险最大。其次是旧车售后回租,在这个业务模式下,车辆已经脱离出消费领域,即是自有动产的融资行为,相较于新车售后回租,法律风险较之新车售后回租小一些。从业务整体风险而言,乘用车单个业务金额较小,不存在挂靠关系,抵押登记办理及时,影响相较于商用车,会小一些。

  二、具体风险分析

  (一)影响担保能力

  由于经销商及合作方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存在被认定为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可能,故督管理部门有权取缔,并有权责令停止经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销商及合作方违反上述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将明显影响其担保能力。

  (二)担保合同无效

  起诉经销商承担担保责任时,其抗辩保证合同因违反条例规定无效等到法院支持时,那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租赁公司面临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至少二分之一损失的可能性。

  (三)涉刑风险

  如起诉过程中,因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而移送审理的,则合作方或经销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查封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进而影响其相关义务的履行。

  三、案例分析

  通过搜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关键词,有生效判决14个,集中在安徽和江苏,其中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担保有资质要求,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凝睿公司不具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经营资质,通过多层嵌套的交易模式实际上为不特定的社会人员向银行借款提供有偿融资担保,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该条规定,因本案存在犯罪嫌疑,故应驳回起诉。

  两个案子都是2020年5月判决的,观点存在不同,后者法院层级高,又是二审案件,地域在江苏省,审判思路相对较前沿,参考意义更大。

  四、应对措施

  (一)与具有融资担保资质的公司合作

  推动经销商与有融资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经销商对其进行反担保,从而规避关于资质受限的风险。

  (二)增加其他风控措施

  在容忍上述规定带来风险的同时,适时加强或增加其他风控措施,如缩短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增加经销商或合作方实控人的保证金担保、严格落实卡扣、争取厂家政策支持等。

  (三)推动申请融资担保资质

  对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的经销商或合作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督促其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符合监管要求。

  (四)起诉时综合评判

  如因承租人违约,需起诉经销商或合作方时,如该经销商或合作方已有较多诉讼的,可能导致其涉刑而被查封冻结相关财产,而影响到租赁公司业务的开展。所以需综合考虑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