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吴某、保理公司、服务公司签订《委托理财服务协议》,其中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产品为A公司资产收益权系列产品,资金用途为“受让A公司持有B公司的应收账款”。B公司对该类产品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公司未按期兑付,吴某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公司偿还损失,A、B公司及服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
1.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企业,与A公司之间的业务系合法商业保理业务。其将此单业务作为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故委托协议无效,保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2.B公司担保合同因委托协议无效而无效,但B公司应知晓相关保理规章,存在过错,需承担1/3债务部分。

3.委托协议中并未约定A公司及服务公司的责任,且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两公司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保理商发行的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理财合同无效,保理商需立即返还已获得的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类合同因影响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而无效。保理公司需明确违规融资不仅将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受损,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