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宏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经济增长放缓,出口增速放缓,部分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亟需将我国部分优质过剩产能转移至境外。为解决该问题,除采取常规的促进出口措施外,还可以运用租赁出口的方式进行。

租赁出口,即由中国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中国生产的设备和产品出口至境外。采用租赁出口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促进中国产品“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金融“走出去”的过程,不仅可以促进出口,转移过剩产能,推动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转型,增强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租赁出口是一项相当复杂的跨国交易活动,其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该过程中风险的多样性和难以预测性。租赁出口过程中存在三大风险: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及租赁物风险,应采取一些有效应对措施。

1、政治风险

指出租人所承受的承租人所在国因政治或法律方面的变化而造成的承租人不能或无法履约的风险,主要包括国有化或征收风险、外汇风险、战争风险等。国有化或征收风险是指目的国政府执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政策,在出租人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执行对租赁物或出租人权益的征用、没收,从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风险。外汇风险,包括禁止汇兑和转移风险,指目的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汇的风险或者禁止出租人将利润及其他正当收益自由兑换成外汇或禁止利润和收益自由转移。战争风险,是指目的国内部发生战争、内乱、暴动或骚乱而使出租人的资产或权益遭到损失的风险。

针对上述政治风险,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出口业务前,可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一是参考主权信用评级。全球几大信用评级巨头,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针对各个主权国家的主权债务皆有评估,在初步判断租赁出口目的国政治风险的阶段,这些主权评级分析能起很大的参考作用。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为了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主权国家都会设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专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其针对租赁出口推出了海外租赁保险,其承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承租人违约两类。三是多边投资担保。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规则,若租赁出口的目的国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出租人在租赁出口开始之前可以向MIGA就目的国的政治风险申请担保,当申请通过后,出租人可与MIGA签订担保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当担保的情形发生时,由MIGA向出租人进行赔付。此外,在对出租目的国进行筛选时,还可以优先考虑与中国签订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并通过聘请目的国的律师就该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出具法律意见。

2、商业风险

在租赁出口业务中,商业风险主要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货币风险。分析认为,承租人信用风险与国际货物贸易中买方信用风险相似,即承租人被宣告破产、实际丧失偿付能力或故意违反约定的风险。货币风险又包括汇率风险和利率变动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因汇率变化而引起以本币衡量的资产贬值或负债增加,从而给资产所有人或负债人造成损失的风险;租赁出口中的利率变动风险是指出租人在融资贷款期间内所承担的由于利率上升带来的债务增加的风险。

因此,针对租赁出口业务中所存在的商业风险,中国的租赁企业也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对承租人资信进行调查、选择出口信用保险、要求承租人提供支付担保、与目的国出租人合作、办理权属登记、购买金融衍生品等。

3、租赁物风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物致损风险。租赁物灭失风险指租赁物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全损或灭失的风险。租赁物致损风险,是租赁物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风险,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从而产生侵权责任的风险,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

对于租赁物风险,根据融资租赁的一般原则,一般都是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对于这部分责任,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同时还要求承租人在被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相关的财产险和责任险。

此外,为避免目的国法律风险,中国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双方之间适用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同时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中国及全世界其他142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因此,选择在中国仲裁,一方面便于中国出租人解决与承租人的纠纷,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能够在大部分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总而言之,租赁出口是一项非常复杂交易活动,涉及到多方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谨慎处理其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如果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很好地把控上述的风险,将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将中国的优势产业转移到境外,为下一个行业增长高潮积极准备。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应抓准机遇,随着这个“走出去”的潮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尽快实现金融租赁行业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