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台奥迪TT的售后回租,动拨之日,即是违约之时。经过历时4年,三级人民法院,6轮法庭审理,结局居然是售后回租合同无效,抵押担保无效,租赁本金不知该向谁要!愣是把汽车租赁做成了悬疑大片,且看传说中的汽车租赁黄埔军校,是怎样的谜之操作

01、龙先生夫妇的奥迪车
2014年11 月,户籍为深圳市福田区的龙先生和吴女士(夫妻关系,以下简称龙先生夫妇),因为业务原因,急需要做一笔融资。吴女士名下有一台陕F车牌,购于2013年1月,价值49万元的奥迪TT汽车。

经人介绍,龙先生夫妇找到了汇通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租赁),汇通租赁经过初步评估后,愿意给龙先生夫妇操作一笔汽车的售后回租,初步方案设计如下:

由龙先生夫妇通过与汇通租赁有合作关系的服务商--西安车管家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车管家),寻找一个户籍在陕西汉中南郑县的自然人作为买方,然后由汇通租赁与买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通租赁以购车款方式通过西安车管家向龙先生夫妇支付融资款。

看似一笔普通的汽车租赁融资业务,就这样出笼了。

02、租赁公司的方案
经过西安车管家在汉中市的二级加盟商余某某的撮合,找到了家住汉中市南郑区,也有融资需求的欧阳先生和向女士(夫妻关系,以下简称欧阳夫妇),于是这笔融资租赁各取所需。

2014年12月6日,汇通租赁与欧阳夫妇签订了一份《汇通租赁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汇通租赁根据欧阳夫妇的要求,向欧阳夫妇购买车辆,并租给欧阳夫妇使用,欧阳夫妇向汇通租赁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汇通租赁在支付欧阳夫妇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合同主要条款还约定:租赁车辆为奥迪小轿车一辆,经销商为西安车管家,车辆购车款总额32.4万元,融资总额22.8万元,融资首付款9.7万元,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

起租日自汽车租赁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计算,首付款、每期月租金、未付款以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付款时间表》为准,每期还款金额8464.37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从欧阳夫妇工行卡中自动扣取月租金,欧阳夫妇同意将剩余购车款22.7万元,委托汇通租赁支付至汽车经销商西安车管家的账户。

同日,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欧阳夫妇将奥迪轿车抵押给汇通租赁,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当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合同履行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止,抵押期限同主合同履行期限。

同日,双方另签订《付款时间表》作为合同附件,约定车辆价格、租赁期限、首付款、融资总额、每期租金等,内容同上。

签订上述合同的当天,欧阳作为买方,吴女士作为卖方,西安车管家作为经销商,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特约支付确认函》,主要内容为:买方欧阳向卖方西安车管家购买(融资标的)车辆,买方通过经销商西安车管家向汇通租赁申请融资租赁,由汇通租赁支付融资车辆的部分购买价款。

买卖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汇通租赁将价款支付至经销商西安车管家银行账户;汇通租赁按前述约定支付价款后视为其已履行了《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此后,无论融资车辆相关的《买卖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均与汇通租赁无关,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收款人西安车管家承诺,其收到汇通租赁支付的价款后,立即全额支付给卖方,保证不会挪作他用,汇通租赁不对收款人履行该承诺提供任何保证或任何义务。

03、动拨之日,即是违约之时

2014年12月9日,作为融资标的物的奥迪TT,车辆所有权人由吴女士变更登记至欧阳名下,车牌号也相应变更,该车辆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汇通租赁。

2014年12月15日,汇通租赁向西安车管家所指定的招行西安科技路支行账户汇款22.7万元。

然而,动拨之日,即是违约开始之时。汇通租赁自此没有收到一笔租金回款。于是,一场为期近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拉开了序幕。

汇通租赁将欧阳夫妇首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台法院)之后,汉台法院于2016年9月7日做出(2016)陕0702民初683号判决。汇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中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陕07民终297号民事判决。

汇通公司仍然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陕民申356号民事裁定:指令汉中中院再审。

汉中中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陕07民再1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陕07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和汉台法院(2016)陕07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汉台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做出(2019)陕07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汇通租赁依然不服,再向汉中中院提起上诉,汉中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做出(2019)陕07民终1200号终审判决。

04、汽车租赁的罗生门
一笔看似简单的汽车融资租赁案件,标的金额也不大,可是为什么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经过陕西省三级人民法院,6次法庭审理判决,结果看起来却仍然似乎是云里雾里?

首先从汇通租赁说起,从上文我们已经可以知道,《汽车租赁合同》已经签署,内容严谨,抵押登记手续完备,《车辆交接单》以及《特约支付确认函》证明租赁物已交接,租赁款已支付,自认为已经是相当完美的一笔汽车租赁业务。

而作为承租人的欧阳夫妇又是怎么说的呢?

1、《汽车租赁合同》无效: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奥迪车一直由龙先生夫妇所实际占有和使用。并且欧阳夫妇以及龙先生夫妇自始至终都并没有收到任何租赁款。

2、由于《汽车租赁合同》属于主合同,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属无效。

3、欧阳、吴女士以及西安车管家三方共同签订的《特约支付确认函》,属于满足汇通租赁形式合规,对于欧阳夫妇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

4、汇通租赁向西安车管家的账号汇入22万元,应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那么,原本是融资发起人,在这个案件中作为第三人,奥迪车的原车主龙先生夫妇,又是怎样的说辞呢?

1、奥迪车辆属龙先生夫妻所有,登记于吴女士名下。自始至终从未出售和转让给任何经销商,所以不存在汇通租赁所谓的“从经销商西安车管家处取得经销车辆”。

2、龙先生夫妇需要融资,为了满足汇通租赁的合规要求,做成融资租赁形式,才找到欧阳夫妇作为名义买受人和汇通租赁签订了本案的汽车租赁合同。

3、《汽车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照汇通租赁要求,龙先生夫妇提交了全部车辆的相关资料,汇通租赁将奥迪车过户登记在欧阳名下,同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奥迪车过户后,汇通租赁一直未给龙先生夫妇发放贷款。

4、因为是假租赁,真借贷,所以奥迪车没有要求转移占有,实际一直由龙先生夫妇自己支配和使用,也始终未向汇通租赁交付奥迪车。

作为汇通租赁合作伙伴的西安车管家,收到了租赁款,在整个案件中是很关键的一环,那么它又是怎么说的呢?

1、龙先生夫妇是委托西安车管家在汉中的加盟商来卖车,并且通过汉中加盟商余某某,将奥迪车出售给了欧阳。

2、西安车管家与汇通租赁是合作关系,汇通公司放的款,西安车管家已将19万元于2014年12月17日转给汉中加盟商余某某,但是现在联系不上他。

3、欧阳当时做的是“车抵贷”,西安车管家相当于中间商,至于汇通租赁与欧阳夫妇和龙先生夫妇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都与西安车管家无关。

05、伤害性不大,污辱性极强
这个案子打了4年,出了6个判决,最终的争议焦点不外就是三个问题:1、《汽车租赁合同》的定性问题?2、《抵押合同》的定性问题?3、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的定性问题,汉中中院认为:本案所涉《汽车租赁合同》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汇通租赁、承租人欧阳夫妇和车辆经销商西安车管家之间融资与融物的事实均难以认定。

第一、从买卖合同关系上看,没有证据证明汇通租赁作为出租人和西安车管家公司作为出卖人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上看,出租人汇通租赁与承租人欧阳夫妇之间虽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但是并未向承租人欧阳夫妇交付租赁物。汇通租赁提交的《车辆交接单》交货方(经销商)西安车管家不是奥迪车的所有人,承租人欧阳也否认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和收到车辆。

第三,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汇通租赁与欧阳夫妇和车辆经销商西安车管家之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和将车辆变更登记至欧阳名下,只是为了满足融资租赁的形式要件,并没有租赁物的买卖和实际交付行为。

第四,本案的借贷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履行,汇通租赁以支付融资车辆购买价款的名义向西安车管家支付的款项并没有发放给贷款人欧阳夫妇,西安车管家也认可款项没有支付给车辆实际所有人龙先生夫妇,出借人汇通租赁没有将合同约定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条件。

其次、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既然融资租赁关系并不成立,借贷合同也没有生效,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再次、汇通租赁向西安车管家所汇款项应以双方之间的原因关系或其他关系解决。

最终,汉中中院驳回了汇通租赁的所有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4年6诉,结果竟然是没找到真正的债务人,好在伤害性不大, 但是污辱性却极强。

06、关注的焦点
汇通租赁有没有继续上诉,有没有起诉西安车管家,小编不得而知了,也不是本文的关注焦点。奥迪车回租罗生门的真相,小编可以揣测一二。

按龙先生夫妇的说法,与欧阳夫妇根本不认识,从这一点推测,西安车管家的汉中加盟商,在中间的作用可能就特别大,以可获得融资为诱饵,说服了双方配合汇通租赁做了全套的手续。待租赁款到了加盟商的账上后,加盟商余某某卷款走人了。

按汇通租赁的说法,欧阳夫妇本就是龙先生的好友,所以后续过户,办理抵押登记,签署各种文件才配合如此顺利。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汇通租赁就是掉进了龙先生夫妇设计的陷阱,那就只能佩服这两对夫妇法律水准之高,特别是对于《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的掌握是相当的精熟。

不论如何,说回来,这些也不是小编想要关注的焦点。

小编不惜大费笔墨,演绎推理,其实只想强调一件事,那就是汽车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少走弯路,汽车租赁行业如何能够行稳致远。

汇通租赁在这笔业务上,可谓是教训多多。

当然,做为国内首个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推至百亿规模、号称汽车租赁界黄埔军校的租赁公司,如果是通过这个案子练兵,培养出了汽车租赁界诸多大佬,那么,其价值又怎能用区区20万元的一台奥迪车来衡量呢!

写在最后

2021年3月5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粤金监函〔2021〕63号,发布了《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经营、业务风险、业务合同等5个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