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特指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简而言之,就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第一,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第二,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第三,当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象征性地交付少量租赁物件的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当然,也可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

  金融租赁在1952年起源于美国加州。当时,经济环境比较恶劣:厂商制造的设备滞销;设备用户缺乏资金,没有经济实力购买设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能对用户提供贷款,金融租赁应运而生。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银监会批建的近20家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1000多家没有金融牌照的其他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商务部监管。在国家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各地投融资环境充分改善的形势下,国内的金融机构及制造厂商大量进入融资租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