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以上是我国法律和法律文件对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基本界定。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业务和经验,为防止无效合同的出现,应警惕以下问题:

1)注意融资租赁的交易内容和标的物的性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构成对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种规避。例如,对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用于指定地点的物件,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参与倒卖环节;对我国政府规定专营的物件,不得作为交易内容。否则,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已支付货款,承租人因物件被扣而收不到物件。承租人方面因管理手续的原因(收货-入库-签收-付款),无法对承租人还租。

2)防止承租的单位自我介绍不实,未全面说明自身潜伏着极大的风险,某些客户急于弄到资金,不惜对租赁公司进行错误诱导,采用这种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拟承租的单位自称万事俱备,只欠货款,而且和供货方在已串通好。供货人不是制造厂家,而是国内的某中间环节。

4)标的物的来源不合法,或者购买渠道不合法。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在直接租赁中,也有可能出现在回租中。不合法的标的物将面临罚没、扣押、罚款等后果,租赁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合同中缺乏融资租赁的形式要件,没有规定的标的物,或者标的物不明确,名为融资租赁,实为贷款。融资租赁合同中,只注明“纺织设备”,出租人既说不出标的物是哪一台、哪一套具体设备,更没有物件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原始发票、带公证的财产转移证明、原始购买合同等)。承租人则根本搞不清什么是融资租赁,从一开始便认为是“借款”。这样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很可能会被执法部门认为是对国家行政法规的一种恶意规避而宣布无效。

6)出租人不能取得确实有效的标的物的物权凭证或证明。这种情况和缺乏形式要件的租赁合同有相似之处,而且包含着标的物被转让或被抵押的风险。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出租人的权益将打折扣。

7)出租人因为需要转移风险,往往希望信用度高的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作承租人,然后充当其下属企业的信用中介,开展转租赁。由于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融资租赁,转租赁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直接租赁的合同中,和这种转租赁有关的条款,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方针而下马的项目,拟承租人企图通过融资租赁寻找资金重新上马。这种情况不仅风险大,而且往往会构成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避。一旦承租人无法还租,诉诸法律,则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如果不警惕上述情况,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无效合同,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