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情况一 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发票虚假,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老新点评
  
  该类情况在医疗融资租赁、民营企业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中较为常见。出现该类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承租人名下可以作为租赁物的、未设定权利限制的固定资产不足,而大部分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仅要求承租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需要承租人提供发票原件,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风险控制漏洞,通过拼贴发票号码及发票代码、修改发票销售方、修改发票金额等手段制作虚假租赁物发票,实现融资目的。
  
  与情况一较为类似的、可能出现问题发票的情况还包括:
  
 1.出租人豁免承租人提供一定金额以下的发票,或豁免承租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发票。就出租人豁免发票的情况而言,如果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发生诉讼争议,承租人就租赁物权属问题进行抗辩的,出租人仍然面临因无法举证全部租赁物发票而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法被法院确认的风险。
  
  2.在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发票后,又联系发票开具方(即租赁物的原始卖方)就租赁物发票进行红冲,导致出租人取得的租赁物发票仍然为无效发票。
  
  风险控制建议
  
  1.建议出租人尽可能在融资租赁期间保管全部租赁物发票原件,或在租赁物发票背面加盖“已与XX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标记章,防范承租人反复利用一套发票原件多次融资问题。
  
2.建议出租人就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金额与承租人已经开展的动产抵押、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金额进行比较,控制承租人重复融资风。
  
  3.就仅可以取得租赁物发票复印件的交易而言,建议出租人通过登录税局网站、现场查看承租人税控系统、现场查看抵扣联是否加盖税局抵扣专用章等方式,验证租赁物发票的真实性。
  
  4.就出租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不足1年的租赁物发票,在租后管理工作中,增加发票真实性验证环节,降低承租人起租后联系发票开具方红冲发票的风险。
  
  5.如承租人与卖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为降低卖方向承租人虚开租赁物发票、促成融资租赁交易的风险,建议出租人进一步审查租赁物的原始购买合同、承租人购入租赁物的原始付款凭证。
  
  02、情况二  出租人虽然取得真实租赁物发票,但承租人与卖方关于租赁物存在所有权保留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法成立。
  
  老新点评
  
  该类情况在租赁物启用时间较短的融资租赁交易中较为常见。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目前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进行登记,2021年1月1日以后由承租人购入的设备,出租人可以采用中登网查询并保留查询结果的方式,对抗未进行中登网登记的卖方。
  
  风险控制建议
  
  就2021年1月1日以前由承租人购入的设备而言,建议出租人进一步审查租赁物的原始购买合同、承租人购入租赁物的原始付款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约定问题。
  
  03、情况三 卖方在直租交易中向出租人开具租赁物发票后,因卖方税务异常,导致出租人主管税局要求出租人就已抵扣的租赁物发票作进行转出处理,出租人发生税金损失。
  
  老新点评
  
  该类情况常见于直租交易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卖方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设备相关内容、卖方未足额缴纳税款、卖方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常见的情况为卖方的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核查后,无法核实卖方的实际控制人)时,出租人的税务主管部门可能将卖方开具给出租人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并要求出租人将已抵扣的租赁物发票税金做转出处理,导致出租人发生税金损失。
  
  风险控制建议
  
  1.在直租交易中,关注卖方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设备销售相关内容。
  
  2.在直租交易中,考虑对卖方的成立时间、销售额作出一定的准入要求,尽可能避免与新设立的卖方进行交易。
  
  3.在直租交易中,在卖方所在税局网站查询卖方是否存在历史税务处罚问题。
  
  4.在三方的直租买卖合同中,增加卖方开具给出租人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导致出租人税金损失时的出租人救济措施条款。明确出租人相应情况下税金损失的计算方式、出租人税金损失的赔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