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环保”)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业环保拟以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银租赁融资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36个月。
  
  公司为金业环保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金业环保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保证式反担保,金业环保其他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股权质押式反担保。公司与浙银租赁、金业环保及金业环保其他股东拟分别签署相关担保、反担保合同,金业环保拟与浙银租赁签署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
  
  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及担保审批权限属于董事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浙银租赁无关联关系,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A6292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8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浙银租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园丁路110号(教师新村C区9栋20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
  
  注册资本:15,0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新能源工程运行维护服务;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服务(危险废物除外);有色金属、贵金属、环保材料及设备、岩棉、矿棉、硅酸铝棉、玻璃棉、玄武岩纤维、隔热隔音保温材料、包装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电池、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金业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金业环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金业环保本次以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银租赁融资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浙银租赁购买上述生产设备后将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金业环保继续使用。本次交易标的为金业环保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资产类别为固定资产,资产所在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柏林工业园。该部分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根据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预评(2021)字第1128号《资产初步评估意见》,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生产设备账面原值为10,953.70万元,账面净值为10,345.03万元,初步评估值为10,787.31万元。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乙方):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租赁物:危废处理系统3、4期及其配套系统,岩棉生产线B产线及其配套系统
  
  4、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即租赁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
  
  5、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至乙方账户,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6、租赁期限:36个月
  
  7、风险金:10%,人民币8,000,000元
  
  8、首期租金:人民币0元
  
  9、分期租金支付间隔:每3个月支付一次。
  
  10、留购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1,000元,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11、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如为分期支付的,则以甲方支付第一期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甲方即成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12、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乙方占有、使用。
  
  13、期满选择: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全部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留购款金额购买“现时现状”的租赁物,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留购款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所对应的租赁本金余额:人民币80,000,000元
  
  5、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6、保证期间: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反担保情况
  
  金业环保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保证式反担保,金业环保其他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股权质押式反担保。
  
  六、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融资金主要是为满足金业环保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其他事宜。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金业环保能够利用其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金业环保对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董事会意见
  
  本次金业环保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金业环保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金业环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在对金业环保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同时,金业环保及金业环保其他股东均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82%;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5,8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诉担保。
  
  十、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