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再论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 |
发表时间:2022-4-7 21:12:51 文章来源:王雪钰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331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涉足生物资产的相关业务,但生物资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却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结合业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例,试图简述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适格性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从三类生物资产的定义和性质来看,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可通过占有使用实现较稳定的经营收益,具有便于转让、易于处置、计提折旧等特点,更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 在实践中,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奶牛、种畜等动物,以及非一次性收获的果树等经济林。现行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可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例如: 奶牛作为租赁物 ZC融资租赁公司和RH工贸公司、RH农业公司于2017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2万头奶牛。 2020年7月,因RH工贸公司、RH农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ZC融资租赁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ZC融资租赁公司根据RH工贸公司、RH农业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作为租赁物的2万头奶牛,具有“牛耳标”等身份标识,能够特定化,且不易消耗,符合租赁物的法律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北京三中院支持了ZC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果树作为租赁物 YC融资租赁公司和BC农林开发公司于2017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240万颗果树。 2018年12月,因BC农林开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 YC融资租赁公司向上海松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逾期租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上海松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性,YC融资租赁公司根据BC农林开发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以具备“融物”的形式要件。作为租赁物的果树,所在地理位置清晰,数量确定,属于特定物,出租人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上海松江区法院支持了YC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也有可能因合同/交易瑕疵而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的特定化问题 HL融资租赁公司和JX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400头母猪。 2019年8月,因JX牧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HL融资租赁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HL融资租赁公司与JX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仅约定租赁物为“400头母猪”,未特定化,出租人未能举证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租赁物的具体范围及其价值,系缺乏“融物”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系以融资租赁合同之名行借贷之实。因此,上海松江区法院认为,HL融资租赁公司与JX牧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租赁物使用目的问题 JQ融资租赁公司和HD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树木。 2020年3月,因HD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JQ融资租赁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明知租赁物的使用目的,是运用于承租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所有权转移的可能,仍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不关注租赁物的担保作用,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融物”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因此,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JQ融资租赁公司和HD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租赁物价值的问题 QH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与BF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LD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9月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均为经济林。 2020年5月,因BF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LD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QH融资租赁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QH融资租赁公司和BF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LD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大于其售价,且两份合同中有规格、编号、价格均相同的租赁物,表明租赁物的售价及所有权归属均非双方考量的因素,出租人没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真实意思,两份合同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因此,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QH融资租赁公司与BF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LD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由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和目的,其使用价值就是在人们的生活、生产过程中消耗,难以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难以特定化,因此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在司法判例中,尚未查询到以消耗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的案例。 其实,以消耗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与存货等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适格性问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尚无一致、确定的意见。 而公益性生物资产一般指的是公益林木,由于不以获利为目的且无法办理林业权的变更登记,也不宜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在公开的司法判例中,亦未查到以公益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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