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的重大疫情已经持续了近一个月时间,这势必影响到信用卡、房贷、融资租赁等融资类案件的借款人、承租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付款义务。为此,上海高院出台了问答予以解释。
  
  一、融资类纠纷的概念与发展
  
  上海高院以问答的形式,于2022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本规定是关于金融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包括:保险纠纷、融资类纠纷、证券类纠纷。
  
  上海高院将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纠纷,称之为融资类纠纷。经查,法院系统或其他条线极少使用融资类纠纷这一概念,最早使用这一概念是在2019年,上海高院的一篇文章《上海金融商事案年标的额超两千亿 非银行融资需要加强监管规范》中。
  
  我们预判与疫情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将可能陆续出现。一是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紧张,由此引发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等融资类纠纷。企业能否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减免责任或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可能成为该类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作出了一些公开声明或发行特别金融产品,例如有的银行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等。相关主体以金融机构作出上述承诺为由,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或对原合同约定作出调整,由此引发金融机构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争议问题。三是在资本市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业绩及大宗商品供需,引起股票、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市场投资者发生投资损失,在多因素的叠加下可能引发相关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纠纷。四是在国际贸易方面,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蔓延,对我国外贸活动造成较大冲击,与对外贸易紧密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可能出现增多趋势。
  
故,本次系上海高院首次以非规范性成文法形式使用“融资类纠纷” 一词。并且将融资类纠纷的范围以列举加概括的形式扩大到: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纠纷。至于民间借贷是否为融资为纠纷,上海高院没有提及,个人认为,民间借贷同金融机构间的贷款并无本质区别,本质相同、监管异样,故民间借贷也是融资类纠纷,应纳入本次规定中由法院一并处理。
  
  从司法实践中,上海高院的判决、规定往往为最高院采纳或其他法院借鉴,上海高院对融资类纠纷的定义,以及相关问答必将影响全国法院判决的走势。
  
  二、上海高院对不可抗力的分级规定
  
上海高院对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一重要法律问题,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对不可抗进行分级,不同级别适用不同规定,彰显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第一级:归还欠款: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
  
  对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处理:不宜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既使还款主体参加抗疫情、被收治也不属于此类情形。
  
  简言之,不能以疫情为由少还欠款。
  
  第二级:延期归还欠款、调减违约金:附条件的构成不可抗力
  
  借款人(还款主体)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其情形消除后,应及时偿还,否则其不可抗力之情形消失,责任人即构成违约。此乃附条件构成不可抗力之情形。
  
  此处附的条件有二:一是事中不能:还款主体参加救助、被隔离、被救治等;二是事后偿还:上述情形消失后,还款主体应立即还款,否则不可抗力情形消失,还款主体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第二条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三、融资租赁企业的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企业有其特殊性,还款主体大多是企业,保证人多为企业的股东、实控人。多数企业的股东即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本质上,保证人的身份也是借款人,只是在法律层面,他们承担不同的角色,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法律义务。但对融资租赁企业,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即可从法律层面考虑,也要从事实层面考虑,回收租金,消除不良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之本。为此,融资租赁企业应做好以下事项:
  
  1.密切关注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疫情期间,有些承租人是无法经营的,比如餐饮、商场、娱乐场所;有些承租人是可以经营的,比如:医院、检测所、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
  
  1.1对受疫情影响的承租人,可以允许其延期归还欠款,因构成不可抗力,不视为违约。
  
  1.2对受疫情影响不大的承租人,可以允许其延期归还欠款,减轻其违约金。
  
  2.要求承租人出具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书
  
  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根据疫情的发展的预判,以承租人自己的还款能力,要求其出具还款计划书。这一方面督促承租人归还欠款,另一方面让融资租赁企业依此安排自己的放款计划。
  
  除还款计划外,还应要求租赁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还款计划书
  
  还款计划书至少应包括: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
  
  2.2还款承诺书
  
  要求承租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的书写应注意以下内容:
  
  2.2.1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如承租人不能履行其还款承诺,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一般为收取违约金、利息、租金加速到期、收回租赁物等。
  
  2.2.2附条件收取不可抗力期间的违约金、利息
  
  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但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如果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其在不可抗力期间的法定免责,是否可以有条件的转化为违约。这在法律上是个空白。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本人认为,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或合议的方式,让承租人放弃不可抗力无责的权利,或视为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协议。
  
  2.2.2.1承租人放弃权利
  
  不可抗力消失后,承租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或双方达成的合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不可抗力无责的附条件变更,承租人放弃自己享有不可抗力的无责,为法律所允许。
  
  2.2.2.2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不可抗力消失后,承租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或双方达成的合议,也可以视为承租人新的意思表示,如果租赁人不履行,融资租赁企业追究的承租人新的责任,而不是将不可抗力的无责转化为有责。至少在理论上,将无责转化为有责是无效的。
  
  以上两个观点,是我的个人观点,我认为都是对的。
  
  2.2.2.3 主要条款如下:
  
  示例一:
  
  承租人不能按期如承诺所述还款的,承租人放弃在不可抗力期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不支付违约金(XXX元)、利息(XXX元)的无责权利,承租人还将另行承担并支付给出租人在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的违约金(XXX元)、利息(XXX元),付款时间为:  年月日。
  
  示例二:
  
  双方在此达成新的协议,如承租人不能按上述期间还款,承租人还将自愿支付给出租人额外的违约金、利息,金额同在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的违约金(XXX元)、利息(XXX元)一致。付款时间为:  年月日。
  
  一个合同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表述的,而不是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才是真正体现律师基本功和能力地方。
  
  3.提高增信措施
  
  疫情过后,有些承租人的经营能力会受影响,这将增加其抗风险的能力,为避免法律风险,提高其还款能力,有必要要求承租人增加增信措施,如:增加保证人、抵押物。
  
  4.加强租赁物的监管
  
  疫情过后,不仅承租人的经营能力受影响,一些承租人有可能会倒闭、破产,这势必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收回融资款的法律风险。为些,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加强对租赁物的监管,防止承租人转移租赁物。这些监管措施包括:加装GPS、加装远程摄像、在设备上贴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