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促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发展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
发表时间:2022-4-24 18:00: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559 |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能级,激发金融主体活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经开区四大主导产业、高精尖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推动构建以产业金融为核心的特色金融供给,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升级,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北京经开区首次出台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提到要促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发展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一是鼓励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运用保理融资的方式提升保理公司对实体产业的服务能力。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0.5%,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大额资产的使用效能。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按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全文如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能级,激发金融主体活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经开区四大主导产业、高精尖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推动构建以产业金融为核心的特色金融供给,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升级,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及经开区“十四五”规划总体思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经开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相关机构(实际控制人是经开区财政的除外)。申报单位需书面承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相关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范围与标准 (一)支持产业金融机构落户,完善产业金融供给体系。 1.鼓励与产业发展更为密切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落户,进一步健全产业金融体系。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含下设的理财、金融科技等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含下设的承销保荐、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保险公司(含下设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500万元+实收资本*1%”给予补助;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1000万元+实收资本*0.5%”给予补助;实收资本10亿元(含)-30亿元的,按照“2000万元+实收资本*0.3%”给予补助;3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万元+实收资本*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已设立的上述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或新升格的银行二级分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2.鼓励产业支撑力度强的地方金融组织落户,进一步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对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股东为大型制造企业、大型实体企业集团、大型国有集团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已设立的上述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上述产业金融机构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支持,降低其开办运营成本。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第1、2条鼓励落户的产业金融相关机构,在区内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在经开区购买办公用房的,办理产权登记后,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三年按40%、40%、20%支付。在经开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50%且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 (二)鼓励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加大对产业的资本投入力度。 4.投资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且单支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于区内的实际交割比例超过60%(含),按总交割金额的0.1%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项目引进奖励。对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个产业项目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自主引进并投资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在基金存续期内引进3(含)—5个的奖励100万元,5(含)—10个的奖励150万元,10个(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6.区域经济贡献奖励。对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并投资的单一项目,年度实现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10%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年度实现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1亿元纳税总额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10%+纳税总额超出1亿元部分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8%”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仅限一家基金管理人一次性申报。 7.投资团队奖励。对在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团队成员基于个人薪资在区内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每人当年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按其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予以奖励。此项奖励由基金管理人统一申报,单一基金管理人申报奖励人不得超过10人,且个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本政策第4、5、6条奖励,需被引进方或被投资方书面确认单一基金管理人为其引入推荐方,单个项目不得重复申领。 (三)促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发展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8.鼓励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运用保理融资的方式提升保理公司对实体产业的服务能力。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0.5%,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大额资产的使用效能。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按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跨境金融发展,提升产业跨境发展便利程度。 10.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结算业务,提升对跨境企业国际贸易的金融服务力度。对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汇款、信用证等跨境结算服务的,按当年实际业务额(等值人民币)给予奖励。实际业务额在20亿元(含)-100亿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05‰给予奖励;100亿元(含)-400亿元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1‰给予奖励;400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业务额的0.15‰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鼓励产业金融机构提高经营能力,推动区域财税增长和经济发展。 11.引导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法人地方金融组织提升区域经济贡献。在本措施实施后前三个会计年度,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六)支持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为产业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2.大力引进服务产业发展的金融人才。完善配套服务包和服务设施,为金融人才发展提供高品质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区内资源整合,对优质的产业金融机构,且服务区内产业发展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将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纳入经开区相关人才政策申报范围,给予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相应支持和服务,单一机构支持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申报要求 1.除当年在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产业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股权投资机构外,存量金融机构当年享受本措施各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当年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 2.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能为经开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过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后按照“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给予特殊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类条款。 3.对奖励、扶持内容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合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包含市区两级补助总额。 4.获得奖励、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附则 本措施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该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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