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安徽泰华集团负债累累如何融资租赁? |
| 发表时间:2022-5-4 11:1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063 |
负债累累的明星企业 在芜湖市老城区,有一个家喻户晓的五一广场。 我在《刑案实录22》中写到过这个广场:“它位于九华中路和赭山西路的交叉口,西南边是芜湖著名的赭山风景区。2009年以前,这个十字路口还是没有红绿灯的大转盘。上个世纪80年代,芜湖的一家企业在大转盘的中心位置建了一个金属质地的风帆雕塑,并在5月1日那天落成,五一广场的地名便由此而生。” 在五一广场的东北边,有一个开发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别墅区。当年住在这里的人,据说“非富即贵”。 一些商界的大佬和江湖上的“老炮”,都以住在这里为体面;一些初涉商海的初生牛犊,也以认识住在别墅里的人为机遇。 开发这一芜湖老牌“富人区”的,正是安徽泰华集团。 这些独栋别墅显得有些老旧了 当年泰华集团对外公开的宣传资料显示,该集团从单纯的粗放型建筑生产起步,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2003年前后,提出了“追求永续经营,打造百年泰华”的口号,开始由城市地产转型旅游度假和文创产业,努力探索多元化发展的新路。 这期间,泰华集团在安徽和县的香泉镇开发温泉度假村,这也成为集团转型的重要标志。 当年芜湖及省内稍微有些身份或地位的人们,恐怕都应邀或慕名去香泉度假村玩过,那里一度红极一时,甚至去往香泉度假村的公路也被命名为泰华路。 然而,外表的红极一时,并不意味着“追求永续经营,打造百年泰华”的梦想能够加速实现。 根据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2014年7月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记录:“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亏损严重;2011年起公司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 当年泰华集团是通过金融杠杆负债经营,将摊子铺的很大,企业也发展的很快。当时这种操作模式好像有一个很时髦的名字:资本运作。 但发展得“快”不等于发展得“稳”、发展得“好”;企业“做大”并不等于“做强”,不等于有实力抵御市场的风云变幻。 据泰华集团的掌门人自述:“我以芜湖市五一广场旁的一块土地在芜湖农行贷款2000万元,以香泉的资产在芜湖农行贷款3800万,以芜湖泰华的别墅、土地在芜湖农行贷款2000万,共从芜湖农行贷款7800万元未还;以香泉的房产、土地在芜湖光大银行贷款4500万元未还,以香泉的房产在芜湖招商银行贷款1000万未还,以芜湖的零星门面房在芜湖徽商银行贷款300万元未还,以香泉的房产在合肥的安徽皖信典当行典当了1000万元未还,以香泉的资产在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贷款2000万元未还,以香泉的资产在和县农合行贷款1500万元未还,另外从芜湖的小贷公司和民间借款约七八千万元左右,共计将近3亿外债未还。向民间个人和小贷公司借了大量的高利贷进行倒贷,有时贷款及时发放我就及时将高利贷还掉,如果不能及时还就需要偿还高额的利息,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进行周转……” “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普通吃瓜群众可能无法想象一家企业怎么敢去借如此多的外债。 事实是,2011年底,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3000万元。 显然,为了还旧债,泰华集团又想借新债。 负债累累如何融资租赁 泰华集团以香泉公司的名义向长城公司融资,采取的是回租融资租赁的方式。 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香泉公司将度假村的设备以30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长城公司,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回租,定期向长城公司支付设备租金。这样,作为本来是设备所有人的香泉公司变身为设备承租人,依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同时可以获得一笔3000万元的资金。 由于银行对于贷款人的资质要求相对严格,对于企业单纯以设备作为抵押品的贷款申请,往往持保守审慎态度;加上融资租赁相当于银行贷款,在节税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多种因素可能导致在银行负债累累的泰华集团,决定用香泉公司的设备进行租赁融资,以解资金链上的燃眉之急。 接下来的关键是,香泉公司有没有价值3000万元的设备,公司的财务状况能不能让融资公司放心放款。 遗憾的是,当时香泉公司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 一方面,公司的设备远远达不到3000万元的价值,另一方面,很多土地和房产都在银行办了抵押贷款,负债经营导致真实的财务报表上企业每年的净利润是负值。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代表香泉公司去找长城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的泰华集团的财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下,将香泉公司的设备发票及从他处获取的空白发票,进行了复印、修改、再复印,将净值280余万元的22组设备发票金额篡改、伪造,增加至3376万多元,并伪造财务报表,将2009年至2011年10月的每年净利润从负值伪造为每年净利润在700万至1000万元不等数额,并将虚假材料提供给长城公司。 2011年12月,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出具香泉公司融资租赁项目调查报告,认为承租人香泉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偿债能力较强,企业营运能力较强,资产利用率较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香泉公司设备售后回租业务租赁项目风险可控,收益符合公司要求,建议开办此项业务,推荐报请长城公司。 然而,长城公司接到合肥办事处的调查报告,提出融资必须要有有实力的公司进行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泰华集团找到铜陵市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某,请求永创公司为香泉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据黄某回忆:“2012年2月份,他经人介绍找到我,称香泉公司正在和长城公司洽谈3000万元的融资,希望永创公司提供担保,我当时不太愿意担保,他主动提出可以互相担保,并主动提供了互保协议文本给我,我考虑到如果签订互保协议,对公司将来融资有帮助,于是就签订了互保协议书。我看了他提供给我的设备清单和财务报表,发现香泉公司设备价值已达到3300余万元,2010年净利润六、七百万元,2011年净利润1000余万元,表明其资产庞大,有很好的盈利水平。而且融资合作的对方是国有公司,其应该对香泉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2012年2月23日,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永创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互保协议书》,以永创公司和泰华(集团)公司为协议的双方,约定各自为对方(包括所属公司和受控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等额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当负债累累的企业真实情况被掩盖之后,长城公司批准了香泉公司的租赁融资申请。 拖欠租金导致受害方报警 2012年3月,香泉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回租买卖合同》、《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以香泉公司自有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进行,买卖租赁融资价款为3000万元,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香泉公司每季度支付给长城公司租金260万元至2015年3月19日止(最后一期还款134多万元)。香泉公司需提供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一天,永创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于香泉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此外,包括泰华集团的法人代表在内的几家企业和个人也以多种方式对这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担保。 他们为长城公司3000万元资金的发放,安装了多道安全阀。 10天后,香泉公司获取长城公司3000万元融资款,次日这笔钱中的2900万元便被转出去还债,填补泰华集团资金链上的诸多窟窿。 然而,这3000万元的融资款,并不是长城公司白给的,香泉公司必须按季度支付260万元的租金。 2012年6月、9月,香泉公司分别足额支付给长城公司两期租金;2012年12月20日在支付第三期租金期间仅支付租金了60万元,2013年1月经长城公司催要又支付租金20万元,之后停止支付租金。 2013年6月,长城公司将香泉公司、永创公司和其他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香泉公司欠其剩余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该院根据长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同年7月对永创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 几天后,相关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香泉公司分期支付拖欠长城公司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534万多元,并于当日支付700万元,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城公司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永创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资产;黄某将其2处房产为上述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并同意予以查封。 该调解协议被法院确认之后,法院解除了对永创公司资产的查封和冻结,永创公司则委托芜湖的一家公司替香泉公司向长城公司支付了调解协议约定的700万元。然后永创公司与香泉公司和泰华集团的相关公司和个人达成协议,由香泉公司承担其支付给长城公司70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这起民间债务纠纷后来升级为刑事案件,源自永创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在与香泉公司达成700万元还款协议之后,去和县香泉度假村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 笔者不清楚黄某去那里看到了什么。法律文书载明的事实是:黄某意识到被骗,遂于2013年7月23日书面至铜陵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侦查。 身陷囹圄为何难减刑 2013年9月12日,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被铜陵警方传唤到案,并于当天被刑拘。她是香泉公司向长城公司租赁融资的主要经办人之一。 同年11月11日,泰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天被刑拘。由于他是芜湖市鸠江区人大代表,铜陵警方对他的刑拘事先得到鸠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人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向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7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香泉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泰华集团的法人代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那位财务人员则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香泉公司退赔被害单位长城公司近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上述两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香泉公司都向铜陵市中院提出上诉。 铜陵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两位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香泉公司之名骗取被害单位永创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骗取被害单位长城公司融资款3000万元后对融资款进行非法处置,除支付部分融资租赁租金外,无力支付大部分融资租赁租金,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8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泰华集团法人代表系本案起意者,并授意财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那位财务人员帮助前者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起次要作用,且未实际受益,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原判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对那位财务人员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宣告被告单位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无罪;改判那位财务人员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维持了判处泰华集团法人代表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 这一终审判决是2015年12月作出的。如今已经经过了6年多,那位财务人员应当早已刑满释放。她的遭遇应该引起那些在大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的会计们的警觉,其中恐怕颇有教训值得汲取。 最后,我想多说几句安徽泰华集团的那位掌门人。 铜陵中院的判决生效后,他被押解到马鞍山监狱服刑,他仍以本案属民事经济纠纷等为主要理由,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宣告无罪。但省高院在2018年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2019年,马鞍山监狱认为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向马鞍山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但马鞍山监狱经审理查明,他在服刑期间,表现尚可,但其罚金10万元未缴纳,非法所得1800多万元亦未退出,在监狱内消费较高,裁定不予减刑。 在他服刑期间,依然有一些债权人把他及名下的企业告上法庭追债。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他的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笔者从2022年铜陵中院的一份裁定书中获悉,他目前被关押在铜陵监狱。该监狱于2022年1月11日以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铜陵中院审理查明,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十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另查明,该犯于2020年8月3日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万元;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退赔尚未执行;服刑期间月均消费439元。 据此,法院认为,他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超过350元,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未积极履行。经综合考察,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实,在芜湖乃至安徽的商界,像他那样搞“资本运作”的老板并非少数。但像他一样身陷囹圄且减刑难批的,恐怕不多。 他出生于1969年,今年53岁。 后续消息:长城公司最近被罚 据2022年3月1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等,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罚款150万元,4名责任人合计被罚24万元。 这个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是当年与香泉公司签下融资租赁合同的那家长城公司。 公示信息显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决定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3月1日,银保监会还公布了对4名责任人的处罚:张希荣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长期间,对该公司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8万元。 郭玉东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6万元。 岳宪华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组组长期间,对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警告,罚款5万元。 武颖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三部负责人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5万元。 中国长城资产官网信息显示,中国长城资产通过旗下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长城国兴金融租赁目前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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