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
  
  现将《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2240)
  
  附件: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4年)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9日
  
  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用于支持佛山市制造业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规范高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对下达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作用,公开专项资金信息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所属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规范管理,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接受市级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佛山市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如下:对制造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贴息;企业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可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贴息(具体比例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而定,且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对辖区内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的资格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各区企业申报资料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和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办理资金事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和局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贴标准、工作流程、咨询电话等;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