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164,359,407.24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8日分别召开了七届六次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增加对外借款额度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具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2022-024、2022-027、2022-028及2022-037)。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出租人”)近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下合称“主合同”),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以及将本次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的公司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均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5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二)债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2088139
  
  成立日期:2015-06-18
  
  法定代表人:金剑华
  
  注册资本:245,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308号11楼1101室、12楼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主合同项下之《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额度:164,359,407.24元。
  
  3、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2)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被解除、终止或提前加速到期时,承租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3)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不生效、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时,债务人对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4)保证人虚假、错误、误导、重大遗漏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债权人为向债务人、保证人追究责任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5、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6、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租赁物:全自动晶体生长炉(含软件)。
  
  2、租金:本合同租金计算方式为等额本息,以本合同附件《租金偿还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3、租赁期限: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出租人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 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54,613.38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